北京通州,一男子办完离职手续,离开公司回家,不料路上被一辆飞驰而来的汽车撞成重伤。对方被判全责,人社局也认定了工伤,可公司不干了,人都离职了,怎这钱一分不给!公司提起行政复议,结果仍维持了工伤认定。公司干脆起诉到法院,官司一路打到二审,法院的判决,双方没想到。
这点卡的太准了!小王遭遇车祸被认定工伤,可他是在离职当天出的事,公司坚持劳动关系不存在,不认账。
小王在2023年8月入职通州一家公司,合同签了3年,2026年8月到期。
2025年他想辞职离开,11月14日他递了离职申请。
审批表上写明,最后工作日是11月18日。
11月18日当天上午,小王去公司办离职手续。
他要把手头的活儿交出去,工牌、电脑、门禁卡,一样样还清。
下午2点左右,所有手续办完了,他跟同事道了别,拎着个人物品走出公司大门回家。
他心里可能还在想,终于结束了,回家好好歇歇。
可好事多磨,他还没走出多远,一辆车朝他冲了过来,撞击声中小王倒在地上,疼得他动弹不得。
他被送进医院救治,经诊断他胫骨平台骨折,右足外伤,需住院治疗。
交警勘查查了现场后,认定对方司机负全责,小王无责任。
就在他出事那天下午6点47分,公司才在系统里点完最后的离职审批。
这个时间差,后来成了这个案子最关键的地方。
公司觉得,下午2点手续就办完了,人已经走了。
小王却觉得,自己是去公司办离职的,办完回家,怎么就不算下班途中?
12月3日,公司向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调查后,认定小王属于工伤。
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定为工伤没错,维持了原工伤认定。
公司还是不服,手续都办完了,人都离职回家了,凭啥算工伤?后边直接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时,双方各执一词,谁都无法说打谁。
公司认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小王当天不算上下班。
法院却认为,按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以合同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
这是有明文规定的。
小王下午2点走,公司傍晚6点47分才批完。
按这条规定,劳动关系要到11月18日晚上12点才结束。
他出事的时候,是下午两三点,劳动关系还在,公司想用“已办离职”来推脱,站不住脚。
法院还认为,小王去公司办离职,这是结束劳动关系必须走的一步。
他办完手续回家,也算是下班的合理延伸。
要是把这段路排除在工伤保护之外,那工伤保险在离职这个环节就缺失了,对劳动者不公平。
小王躺在医院里,心里也不舒服,他怎么都没想到,办个离职还能出这种事,更没想到,刚离职公司就不认账。
怎么说自己也在公司干了好几年,这就是典型的人走茶凉,用人可前,不用人可后。
公司也觉得委屈了人都走了,怎么还摊上工伤?可法律不看感觉,看的是条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意思是:员工只要在合理的上下班路上,出了事故,而且不是自己的主要责任,单位就得给员工申请工伤。
小王的情况特殊在“离职当天”,这个争议焦点。
但法院把办离职手续,和下班回家连在一起。
小王不是去逛街,他是去公司办事,办完事回家,这条路和工作有直接关系。
对用人单位来说,这条法条提醒:别以为员工交了离职申请、办了交接,劳动关系就立刻断了。
法律有明文规定,终止时间是当天24时,这中间的每一分钟,工伤保险的责任还在单位。
如果没给员工缴工伤保险,出了事就得老板自己掏钱。
对劳动者来说,离职当天也别大意。
劳动合同、离职审批表、出事后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这些东西别随手扔。
真出了事,这些都是维权的底气。
最终法院判处公司败诉,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目前案子已经生效了。
有网友说:法院这个案子判决很公正,离职当天24点前劳动关系仍有效,给劳动者兜住了底。
也有人感慨:普通劳动者的角度看,这个判决戳中了一个几乎所有人都没细想过的问题。
离职当天,和公司还有没有关系?出了事公司真不管?
其实小王当天不去办离职的话,就不会去公司,所以,他仍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有法律兜底公司该拿钱就得拿。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