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一个案件在终本后继续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方股东提交完整的出资记录(转账记录、出资证明、验资报告),除了工商登记没有变更为实缴,其余形式上的出资手续均已完成。
由于本案属于在我们诉讼中公司股东突击完成出资,且对方亦没有进行工商变更为实缴,我们怀疑对方抽逃出资,遂我们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主审法官倾向于不予批准,理由在于我们作为原告没有提交被告未完成出资义务的合理怀疑证据;但没有调查令、我们就不知道股东是否完成实缴(是否抽逃),一根筋变成两头堵。除此之外,主审法官居然提醒被告要去完成工商变更,实在有违中立原则。
在没有办法通过调查令获取被告公司银行账户明细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初步证明债务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
并且我们感觉目前人民法院在严控调查令,要么直接不开调查令,要么只开起诉后或者执行后的调查令,那这样的司法还有什么搞头,直接回家养猪算了。如果这样的情况没有改变的话,我鼓励自己所有的当事人都当老赖,打不过你、我就加入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