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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个劳动争议的咨询,所问问题比较普遍,简要记录如下。当事人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否属于终局裁决?我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前述“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根据《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包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辅助器具费用、异地就医交通和食宿费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失业、生育、医疗、工伤等待遇损失或赔偿的。当事人问: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对当事人起诉的权利有何影响?我答:对于终局裁决,仅有【劳动者】可以在收到仲裁...

最近有个劳动争议的咨询,所问问题比较普遍,简要记录如下。

当事人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我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前述“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根据《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包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辅助器具费用、异地就医交通和食宿费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失业、生育、医疗、工伤等待遇损失或赔偿的。

当事人问: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对当事人起诉的权利有何影响?

我答:对于终局裁决,仅有【劳动者】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无起诉权而其仅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问:仲裁申请事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仲裁委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五十条第四款、《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对于前述两个规定衔接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均认为,(即使仲裁机构分别作出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此时亦应当将全案视为非终局裁决。

当事人问:是否可以申请调查令或者通过裁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提交考勤记录用于主张劳动者的加班费?

我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当对存在加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应当由劳动者先行举证存在加班。即使按照劳动者的理解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用人单位不出庭又能怎么办,因此依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加班举证是不现实的。另外,即使裁审机构责令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考勤记录,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劳动者工资发放证明保存期限的规定,结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二年之前的加班时间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且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在四川地区大概率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问:想要越过仲裁阶段是否可以;越过仲裁阶段,走到法院才可以对用人单位申请保全。

我答: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仲裁前置,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则上不能越过仲裁程序,但可以与仲裁机构沟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超期未审结证明,持前述文书快速结束仲裁程序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保全的问题,劳动者在仲裁阶段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无须等到诉讼阶段;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 】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由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问:在仲裁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材料?

我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人的实务经验,劳动者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首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转交,并在取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转交函后,由劳动者自行(无须仲裁机构转交,这样更快)向人民法院一并提交仲裁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网络查控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财产担保等资料,具体材料建议向受诉法院咨询。

当事人问:财产担保是什么?

我答:为了防止当事人随意或者恶意保全他人财产,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为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者现金担保、第三人提供保证或者物的担保或者现金担保、担保公司或者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例如:保险公司的保单、金融机构的独立保函)。一般情况下,保函是最快捷、最方便的担保方式,但只要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且人民法院予以接受,当事人无须以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