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采生折割"究竟有多残忍?手段毫无人性,一旦发现凌迟处死
元至正四年(1344年),淮河流域爆发持续多月的旱灾,蝗灾与瘟疫随后接连而来。安徽濠州钟离县一户姓朱的农家,父亲朱世珍、母亲陈氏、长兄朱重四,在不到半个月内相继病死。
家中穷到连副薄棺都置不起,幸亏邻人刘继祖让出一块地,才得以草草将亲人下葬。留下来的,只有十六岁的朱元璋。
亲人下葬后不久,朱元璋剃发出家,在皇觉寺做了和尚。寺里很快也断了粮,朱元璋被迫外出化缘,说白了就是沿街乞讨。
这一走,走了将近三年。朱元璋走遍淮西各地,见过太多底层的惨事。其中有一类,大概让朱元璋记了很久——路边那些被人押着、展示给过路人看的"怪胎":断了手的,瞎了眼的,嗓子哑得发不出人声的,年纪最小的看上去不过四五岁,身上全是旧伤疤,眼神空洞,连哭都哭不出来。见过世道的人都清楚,这叫"采生折割"。
所谓"采生折割",就是有人专门拐骗幼童,再把孩子弄残,用来乞讨牟利。三到七岁的孩子骨骼还软,最容易塑形。
犯罪的人把孩子手脚强行扭断固定,使关节变形;或用辣椒水、石灰粉毁掉孩子的眼睛;还有的直接灌毒,把孩子喉咙毒哑,甚至致其痴呆。
清代《清稗类钞》记载过这样一个案子:一个叫张三的人,拐来三个孩子,把手脚全部折断后塞进坛子里养,只把头露在外面。
等孩子身体随坛子形状长成一团,再抱出去街上展览。围观的人以为天生如此,钱扔得不少。孩子死了,张三再去拐新的。
这种景象,朱元璋在乞讨途中亲眼见过不止一回。多年以后,朱元璋打下天下,坐上了皇帝的位子,当年那些画面,大概从未从记忆里消散过。
洪武年间,朱元璋主持制定《大明律》,历经多次修订,最终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全书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其中对"采生折割"的处置,措辞极为严厉:主犯凌迟处死,家产全数充公,妻儿哪怕对此事毫不知情,也一律流放两千里;从犯斩首。
凌迟是明代最重的极刑,行刑时一刀一刀割,绝不是一个痛快的死法。这一条款在整部《大明律》里属于少数同时株连无辜家属的条文之一,立法的态度已不须多言。
严刑之外,明朝还在制度层面做了另一手安排。按《大明会典》的规定,府、州、县各级官府须设立养济院,专门收养"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由官府按月拨给粮食与布匹。
以南直隶(今江苏、安徽一带)为例,隆庆、万历年间各县养济院登记收养的人数,少则数十,多则逾百。部分被解救后身体已无法复原的孩子,就被送入养济院度日。
这一制度并非明朝首创——早在北宋崇宁年间(1102—1106年),宋徽宗赵佶就曾下诏,在全国推行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三类官办救助设施,覆盖收养、医治、安葬等多个层面。
清代在明朝基础上继续完善这套做法。《大清律例》完整沿袭了明律中对"采生折割"的定罪条款。雍正年间(1723—1735年),朝廷明确要求各省督抚定期核查养济院账目与收养情况,专门防止地方官员虚报冒领。
顺治年间河南一案,主犯凌迟,从犯斩首,家产抄没,妻儿流放,一个不漏;乾隆年间山东一伙犯罪团伙被端,处置如出一辙。从惩处犯罪到安置受害者,两套制度前后衔接。
只是再严的律条,也未必挡得住人心的贪念。犯罪分子藏在偏远山村,拐了孩子立刻转移,等消息传到官府,孩子早已被毁。
那些没有被救出来的,大多活不到成年;侥幸活下来的,也是终身残疾,再无正常生活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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