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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女儿把妈妈藏在旧水壶的黄金变卖! 韦女士在郑州打拼,带着两个孩子挤在几平米

15岁女儿把妈妈藏在旧水壶的黄金变卖!
韦女士在郑州打拼,带着两个孩子挤在几平米的出租屋里,平时省吃俭用。这60克黄金,那是她全部的家当啊!

为了防孩子乱拿,也为了防盗,她想了个“绝招”:把金项链、金戒指全塞进一个旧烧水壶里。

坏就坏在这个“旧”字上。那天,15岁的女儿收拾屋子,把这壶跟平时的废纸箱、塑料瓶混在一起,拎去废品站卖了。

韦女士当时其实看到了女儿拿壶,但她脑子里那根弦断了——忘了里面有金子!等过了四五天反应过来,再去废品站找,人家说:“没看见啊,早熔了或者转手了。”

这下好了,10万块钱,就这么变成了几十块钱的废品款。

那么,韦女士想要回这10万块,是否具有可行性呢?

徐律认为,虽然女儿才15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把家里的东西拿去卖,通常被视为一种“家事代理”或者是经过家长默许的行为。关键是,韦女士当时看到了女儿拿壶却没阻止,这在法律上很容易被认定为“默认许可”。而且,女儿主观上没有偷盗的故意,她真以为那就是个破壶。所以,想让女儿承担法律责任,基本不可能。

其次,韦女士现在的希望全在废品站老板身上。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叫“善意取得”。如果废品站老板是按正常流程回收,按废铁价格给的钱,并且他真的不知道壶里有金子(毕竟谁能想到金子藏壶里?),那他就构成了“善意取得”。也就是说,他合法拥有了这个壶的所有权,韦女士无权要求返还黄金,只能自认倒霉。

但是! 如果韦女士能证明废品站老板有“重大过失”甚至“恶意”,比如:
1. 壶明显沉甸甸的,不像普通废铁;
2. 老板拆开看了,发现金子却装傻充愣;
3. 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比如按金价的一小部分收购)。

只要有证据证明老板“看见了装没看见”或者“应当看见而没看见”,那这就涉嫌“不当得利”甚至“侵占罪”,韦女士是有权起诉要求赔偿的。

可惜啊,目前废品站一口咬定“没看见”,除非有监控视频拍到老板倒出金子的画面,否则这就是死无对证。

最后,韦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把贵重物品藏在极易被误认的容器(旧水壶)里,且在女儿处置时未加制止,她自己存在重大的保管过失。这种过失,是导致损失的主要原因。法院即便受理,大概率也会判决韦女士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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