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安徽寿县,男子在水塘边钓鱼,甩竿时碰到高压电线,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家属跟供电公司签了份协议,拿了2.4万元人道主义补偿,协议写明:家属拿钱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找供电公司的麻烦。不料,家属拿钱后立马翻脸,把供电公司、村委会一块告上法庭,索赔76万多元,法院判决,刷新人们的认知!
2025年4月24日上午九点半左右,何某和几个钓友,在村里一处水塘钓鱼。
不料,期间提竿的时候,鱼竿碰到了水塘上方的高压电线,人瞬间被电流击倒。
钓友发现后,赶紧施救,同时打了120。
救护车到达后,救护人员现场施救,又把人拉到医院抢救,经过心肺复苏和各种措施。
一直抢救到上午近12点,人还是没救过来。
警察到场勘查,法医也看了,结论是:意外触碰高压线死亡。
好好的一个人,就出去钓了个鱼,也就一个多小时的功夫,人就这么走了。
家属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个现实。
3天后,供电公司与何某家属签了一份《协议书》。
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供电公司,支付何某家属2.4万元,人道主义补偿金。
家属拿到钱之后,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向供电等部门,就何某死亡一事主张赔偿。
也就是说,事情到此为止,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
家属在协议上当场签字画押,第二天,家属就收到了这2.4万元补偿金。
事后,家属越想越觉得吃亏。
好好的一个人,死的太惨了,2.4万连丧葬费都不一定够。
家属立马反悔了,人命不能这么不值钱,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
供电公司既然支付了赔偿金,也就等于承认了,在何某触电这个问题上是有责任的。
何某钓鱼的鱼塘,是属于村委会所有,既然允许钓鱼,就应保证钓鱼人的生命安全。
供电公司2.4万4元就把人打发了,这也太把人不当人看了。
于是家属单方撕毁了协议。
随后把供电公司、村委会一起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总共76万多。
这个案子有一个关键的问题:何某触碰的那根高压线,离地面到底多高才算符合标准?
事发时,高压线是否合规?
根据电力行业标准,110千伏输电线路,在非居民区,对地面的最小距离是6米。
家属委托了一家测绘公司现场测量,测量结果显示,事发钓位上方的高压线垂直距离地面只有5.04米。
比规定标准低了将近一米。
供电公司对这个报告不认可,但没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认定了家属这份测绘报告。
另外,法院还查明,离事发地点一米的地方,供电公司立了一块警示牌,上面写着:高压危险,禁止垂钓。
村委会也在池塘边立了牌子: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禁止游泳、戏水、钓鱼。
也就是说,两边都立了警示牌。
法庭上,供电公司辩称:双方已经签了协议,赔了2.4万,家属签了字拿了钱,然后又翻脸。
家属说,协议写的是:人道主义补偿,本质上是慰问,不是正式的赔偿协议。
而且,协议里根本没有列出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这种限制家属权利的条款,不应该有约束力。
法院认为,协议里写的是,人道主义补偿金,第二条也只说了补偿2.4万。
通篇没有提到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这些法定赔偿项目。
所以,这份协议不能算是,对整个赔偿事宜的最终了结。
家属仍然有权通过诉讼主张全部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运营单位,法律上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不管你有没有责任都得赔偿。
除非能证明,何某是故意自杀或者遇到了不可抗力。
供电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何某是故意。
第二,供电公司的高压线,离地面只有5.04米,没有达到6米的标准,这本身就不规范。
第三,何某自己也有重大过失,警示牌写了提示,他不听不看。
所以,何某自身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因为池塘不是村委会的经营场所,村委会也立了警示牌,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所以村委会不担责。
法院认定,何某家属的总损失为1045551.04元。
法院酌定,供电公司承担60%的责任,扣掉之前已经支付的2.4万元,供电公司还要再付618331元。
《民法典》第1240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经营者,其线路高度未达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何某虽看到禁止垂钓的警示,仍冒险钓鱼,自身有重大过失,但这并非故意触电。
因此供电公司不能免责,需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因何某有重大过失,可减轻供电公司责任,最终供电公司需赔偿剩余61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扣除之前的赔付,供电公司再赔偿何某家属618331元。
村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