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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个20岁的男生带着16岁的女友外出游玩,出去的时候高高兴兴的,岳母还打电

广州,一个20岁的男生带着16岁的女友外出游玩,出去的时候高高兴兴的,岳母还打电话让男子来家吃饭。谁知道,挂完电话,男子又不开心了,跟女友说,心情不大好,不准备回家吃饭了。女友不放心,就跟着男友后面,随后男子走到了河边,当着女友的面,从桥上往下一跳。女友知道男友是会游泳的,谁知道他不求生,最后也没有浮出来。

都说冲动是魔鬼,也不知道在男孩的身上发生了什么事情。

(南方都市报5月12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家住广州惠州的20岁男子王先生,当年正在跟16岁的女生罗女士热恋,两个人相处的非常融洽,几乎没有矛盾。

后来感情越来越好,两个人也同居了。本来说,小情侣俩的小生活应该是越过越好,或者说是比较甜蜜的。

可是谁知道,没有多久之后,二人的感情就有了裂缝,小两口经常吵架。

这下就到了事发当天,王先生给女友买了新衣服,这一天,原本计划带女友去新塘上班。

去上班的路上,二人顺路就来到惠州的某个楼盘的浮台桥游玩。

这边风景还不错,出去玩的时候,小情侣俩可真的是很开心,一路上有说有笑的。

到下午的时候,王先生接到了准岳母的电话,对方很热情的邀约王先生过来吃饭。王先生在电话里也回答的挺好的,总之,就是一口答应了,等下过去吃饭。

谁知道,电话刚挂断,王先生就开始沉思,回头脸蛋一沉,态度就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变。

王先生回头就跟女友说:“你自己回去吧,我不跟你回家吃饭了。”

女友也感到很奇怪,明明刚刚都说好了,怎么这会又不肯去了。还没来得及询问,王先生又说:“你先回家去,我自己先去河边上逛逛。”

随后,王先生自己就往桥边走。

眼看着王先生往前走,女友罗女士也跟在后面,她不知道男友怎么回事,怎么心情一下就很差了呢?这个时候,罗女士母亲又打电话过来,催他们回家吃饭。

就在罗女士接电话的时候,意外事件就发生了。

罗女士一转头,就看到王先生从浮桥的地方,纵身一跃。

看到这个情形,罗女士非常害怕,不知道男朋友怎么回事。加上她知道,男友是会一点游泳技巧的,估计没啥事。

可是男友下去之后,丝毫就没有半点挣扎的痕迹,而且没多久,他也没有浮出来。

这下罗女士知道,出大事了,立刻就喊周围的路人来帮忙,并且打电话报了警。

事发这一天,大家都忙活了一整天,可是搜救了半天,并没有找到王先生。

一直到第二天,在浮台桥水域附近,找到了王先生。

之后也进行了鉴定,王先生有一些喝酒迹象,但是没有喝醉,也抛排除其他因素。

总之,鉴定结果属于:溺水。

加上现场的监控、女友的证词显示,王先生没有被推,没有外力,就是个人所为。

家属很气愤,就把女友罗女士、浮台桥建设公司、运营公司三方都给上诉了,索赔28万元。

家属的意思很明确:女友在场,为什么没有阻拦;浮台桥为什么没有护栏?运营公司管理为什么不到位?

相关部门介入审理、判定。

相关部门认定:罗女士看到事发突然,大声呼救并且报了警,已经尽到救助义务,所以她不需要担责。

另外,运营公司管理到位,没有明显过错,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最后是建设公司,属于建造方,作为公共场所没有安装防护栏,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10%的责任。

最后判定,建设公司需要赔偿王先生家属4万元,剩下90%的责任,由王先生自己承担。

后来罗女士对这份感情做了描述:男友因为感情问题、同居压力、工作变动、未来规划都有些压力,被压的喘不过气。

这一天丈母娘邀请,他本想扮演好女婿的角色,后来想到跟女友感情出了问题,感觉没心情应付这顿饭,所以最后钻了牛角尖。

也只能这样推测了。

《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女友不存在过错行为,也没有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也跟女友无关,女友事发之后大声呼救、求助,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因此本案中的女友,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刑事追责的可能,也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呢?

信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