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带着家人去景区玩。门票不贵,25块钱一个人,本来是一家人开开心心的短途游。结果这趟旅行,最后以他鼻子被竹笋戳穿、住院9天、索赔不成反倒贴诉讼费收场。网友:偷鸡不成蚀把米!
事发当天,刘先生在景区里走着走着,想上厕所,一时半会儿没找到,就图省事,直接离开主步道,钻进旁边的竹林里去解决。竹林里当时正长着不少新鲜竹笋,嫩得很,他看着看着就动了心思,挖几根带回家多好
于是,他弯腰开始挖笋。挖了几根,准备往外走的时候,脚底一滑,整个人面朝下摔在地上。地上正好有一根被人掰断或者踩断的竹笋,笋尖朝上,又硬又尖,直接从他鼻腔戳了进去
出了院,刘大哥越想越觉得这事景区得负责。他说地面落叶太多,踩上去滑,竹笋根部露在外面尖得很,景区也没有装防护措施,明显是安全保障没做到位。于是他把景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加误工费,一共3.6万多
景区那边也不含糊,直接在法庭上把话说明白了:
第一,你受伤的地方根本不在游览步道上,是你自己脱离正常游览路线,钻进非游览区域的竹林里去的
第二,景区入口和沿途都贴了游客须知,白纸黑字写着严禁采挖竹笋、野菜、树根
第三,这是自然景区,不可能每根竹笋旁边都装护栏、贴警告牌。你自己违规去挖笋,摔伤了,凭什么怪景区?
法院最后给出的判决也很干脆:驳回刘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元由他自己承担
法院明确告知,景区已经修了明确的游览步道,也张贴了禁止采挖竹笋的规定,这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可能要求一个自然景区对每根竹笋、每片落叶都做防护
刘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擅自离开游览路线,进入非游览区域,并且从事了景区明确禁止的挖笋行为,这本身就违反了基本的旅游规范。他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他自己的行为,跟景区有没有尽到安保义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且事发后,景区也及时进行了救助,没有延误。
说句实话,这个判决一点不冤,甚至值得好好说一下
现在有一种挺常见的思维习惯:只要自己受了伤、吃了亏,第一时间不是想“我做了什么”,而是想“谁能替我买单”
这种思维在旅游纠纷、公共场所意外里特别多,我在你这里滑倒了,那你地太滑;我在你这里摔伤了,那你防护不够。至于我当时是不是在翻栏杆、踩花坛、走野路、干人家明令禁止的事,那是另一个问题
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责任,景区不能、也不需要把每一寸土地都铺上防滑垫、每一根竹笋都套上保护套。只要你提供了正常的游览路线、做了基本的提示警告,那剩下的就是游客自己的事。你非得离开那条线,去不该去的地方,干不该干的事,那风险就得自己兜着
刘先生这次挺惨的,鼻子被戳穿,住了9天院,花了2万多,最后还要倒贴160块诉讼费。但惨归惨,理归理。如果法院判景区赔了,那以后是不是每个去景区的游客都可以理直气壮地钻野林子、挖禁止挖的东西,出了事就找景区要钱?那才是真正的不讲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