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陕西渭南,男子在KTV上厕所,突然听到隔壁女厕所有人大喊呼救,男子赶紧凑上前去,结果看到一醉酒男子正在女厕所,男子了解了事态后,便拖着醉酒男子往外走,可是由于过程中醉酒男子摔倒,导致头部受伤,醉酒男子要求男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男子不干,说自己只是热心群众,见义勇为而已。
陕西渭南富平县庄里镇的这家KTV内,46岁的男子潘某与朋友聚会饮酒,因喝得太多意识模糊,无视卫生间明显的性别标识,误入了女厕所,当时李女士正在女厕内如厕,潘某的突然闯入让她受到惊吓,恐慌之下立刻大声呼喊救命。
同在这家KTV消费的男子杨某当时正在男厕内,清晰听到了隔壁女厕传来的急促呼救声,担心有人遭遇危险,他立刻起身快步走到女厕门口查看情况,杨某凑近后发现,醉酒的潘某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走错地方,反而在女厕内与受到惊吓的李女士发生争执,场面一度混乱。
杨某当即判断潘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他人隐私并引发险情,为了保护李女士、制止潘某的不当行为,他上前试图将潘某带离女厕所,可潘某早已醉得不省人事,身体不受控制,不仅不肯配合离开,还不断挣扎反抗。
杨某无奈之下只能用力拖拽潘某往外走,拖拽过程中,本就站立不稳的潘某因醉酒肢体协调性极差,脚下一滑重重摔倒在地,后脑勺正好磕在坚硬的门框上,当场头部受伤出血。
见潘某受伤杨某也有些意外,潘某的朋友闻讯后迅速赶来,第一时间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同时也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经医院诊断潘某头部有外伤,需要住院治疗,前后共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2300余元。
富平县公安局庄里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展开调查,通过现场情况、证人证言等多方核实,最终认定本案没有违法事实,依法终止了案件调查,本以为事件就此告一段落,没想到潘某出院后,却将矛头指向了出手相助的杨某。
潘某认为自己的头部受伤是杨某拖拽所致,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杨某对此无法接受,他觉得自己明明是听到呼救后挺身而出的热心人,是见义勇为保护他人,不仅没得到感谢,反而要承担赔偿责任,实在太冤枉,当即拒绝了潘某的索赔要求。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潘某随后将杨某起诉至富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支付全部赔偿款,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了全面审理,详细核查了事发经过、双方行为及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过量饮酒会导致意识不清,仍放任自己醉酒,进而闯入女厕所,其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已构成对李女士隐私权的侵害,是引发整个事件的根本原因,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杨某听到呼救后及时赶到,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保护他人合法权益,采取拖拽方式将潘某带离女厕,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与防卫性,虽然拖拽过程中潘某意外摔倒受伤,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某存在故意伤害的意图,也没有使用过度暴力,其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同时潘某摔倒的主要原因是自身醉酒导致肢体不协调,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结果,据此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杨某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完全一致,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进一步明确,潘某误入女厕后未及时离开,反而与李女士争执,过错显著,杨某在紧急情境下,不可能精准把控行为力度,其拖拽行为合理正当,不存在过错。
2025年6月13日,渭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潘某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为热心见义勇为的杨某正名,明确了正当制止不法侵害无需担责的法律导向,既守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为社会正能量撑腰,不让好心人因见义勇为而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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