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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违反公序良俗赠与”条款——追回赠与“小三”财产方式

不少人听过这样一种说法: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出轨一方赠与第三者钱财,配偶最多只能要回一半,另一半属于出轨方自己的份额,
不少人听过这样一种说法: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出轨一方赠与第三者钱财,配偶最多只能要回一半,另一半属于出轨方自己的份额,无权追回。
这是过去很多案件里的旧裁判思路,随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出台,这个误区被彻底打破。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整体无效,配偶有权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财产。
一、满足两个要件,赠与行为直接无效
想要追回财产,需要同时满足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婚内、共同财产、无偿财产转移
1.时间上:婚姻关系还没解除
只要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哪怕双方处于分居、离婚诉讼阶段、离婚冷静期,都属于婚姻存续期间。这个时间段内发生的赠与行为,都在司法解释规制范围内。
2.财产上: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上推定婚内一方处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出轨方或者第三者主张这笔钱、这套房是出轨方个人财产,需要由他们拿出证据证明,举证不能,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处分的本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则不适用本条规则。
3.行为上:无偿或近乎无偿转移财产利益
最典型的就是直接赠与钱款、房产。除此之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免除他人债务、放弃担保权利等,都属于变相无偿送出财产利益,同样可以纳入规制。
延伸来看,婚内一方为讨好婚外对象,给主播高额打赏,名义上是购买网络服务,但本质是为维系不正当关系的财产给付,也适用该规则。
主观要件:赠与目的是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
这一点非常关键:不是只要存在婚外情,所有赠与一律无效,核心看赠与的目的。
如果给钱、赠财产,是为了维持和第三者的不正当亲密关系,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属于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
二、重点厘清:是整体无效,不是仅一半无效
很多人混淆了无权处分和违背公序良俗两条法律路径。
旧思路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出轨方有权处置属于自己那一半,仅另一半处分无效。但新司法解释采取的是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整体无效的裁判逻辑。
只要赠与目的是维系婚外关系,整个赠与行为自始、当然无效,不存在“一半有效一半无效” 的说法。因此配偶可以主张全额返还,而不是仅追回一半。
三、赠与无效之后,财产怎么处理?
依据《民法典》第157 条,行为无效后,财产应当返还。
返还主体与范围:配偶作为受害方,可以起诉第三者,要求全额返还财产。即便第三者当初不知情,属于善意,一旦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财产灭失、被转卖之后,善意第三者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只能向出轨的赠与人主张损失赔偿。
返还不能时,可主张折价补偿:如果赠与的房屋已经过户变卖、财物损毁,客观上无法返还,配偶可以请求按照市场价格折价补偿。
财产追回之后,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笔钱收回来,不是配偶的个人财产。但擅自赠与第三者属于重大婚姻过错,配偶后续可以在婚内起诉分割共同财产,或是离婚时,请求法院对过错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婚姻关系里,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打拼积累的财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为婚外关系擅自处置大额共同财产,不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也触碰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新司法解释明确全额返还规则,本质上就是不保护建立在不正当关系之上的财产利益,不让第三者从违背伦理的行为中获利。
温馨提示:遇到配偶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注意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房产交易凭证等证据,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