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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缴了1.2万燃气费,表上只用了6千多!换表后余额清零,讨说法反被报警称敲诈

十年缴了1.2万燃气费,表上只用了6千多!换表后余额清零,讨说法反被报警称敲诈

意料之中。预付费的表,先买气再用气,余额不足自动停气。怎么可能欠费?

辽宁鞍山,赵先生的岳母王女士,2016年4月通气入户,燃气账户一直由赵先生代为打理。十年间累计缴费约1.2万元。

今年1月19日,旧表故障,燃气公司上门换表。赵先生在现场拍了旧表机械基表的最终读数:3677.01立方米。

按鞍山民用焦炉气第一阶梯气价1.8元一立方算,实际用气费用是6618.6元。

可赵先生调出十年的缴费记录一算,累计缴了12141.3元,购气量约6745立方米。

6745立方米减去3677立方米,差了3068立方米。按1.8元算,多缴了5522.68元。

扣掉账户原有的2309元余额,还有3123.68元不知去向。

换表后,那2309元余额也被清零了。

一、十年缴费与表读数差三千多,余额还被清零

赵先生说,岳母家的燃气是IC卡预付费插卡燃气表,先购气、后用气,余额不足会自动停气。

可燃气所负责人王润辉给出的解释是:燃气系统登记的表底数是2560立方米,燃气表实际数字是3677立方米,中间差了1117立方米,属于用户“先用气、未缴费”,因此要扣除账户余额抵扣欠费。

赵先生不认可。预付费的表,余额不足就停气了,怎么可能先欠着1117立方米的气,对应两千多块钱,还能一直正常用?

王润辉就1117立方米做了解释,但十年缴费与表读数之间那三千多元的差额,他没有回应。

赵先生去铁东区住建局申请复查,被告知不予受理。又去鞍山市信访局反映,工作人员说华润燃气属于央企,市级层面无法协调,建议自行联系企业解决。

二、协商返款两千多,两天后被报警称敲诈

沟通无果后,赵先生在网络平台发帖维权,附上凭证。

发帖后,王润辉主动联系他协商。燃气公司先后两次向王女士账户充值,合计2010.6元。

赵先生没想到的是,2026年2月5日,第二笔充值到账两天后,王润辉以个人名义向派出所报案,指控赵先生敲诈勒索。

永乐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赵先生到所配合调查。后经调解,赵先生将2000元微信转回给王润辉,并删除了所有维权内容。

2月9日,永乐派出所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该敲诈勒索案不构成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

三、信访办结,但三千多元差额仍然没解释

此后,赵先生通过国家信访平台投诉。信访件经国家、省、市三级流转后,交由被投诉单位鞍山华润燃气自行办理。

鞍山华润燃气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写明:工作人员现场告知用户实际用气量超出系统登记量1117立方米,用户拍照留存并签字确认后换表,对超用燃气量完成费用结算。认定近两年燃气表发账示数、充值记录未发现异常。

赵先生不认可。1117立方米只解释了账户余额的去向,十年累计缴费与表读数之间那三千多元差额,还是没有解释。

王润辉对澎湃新闻表示,事项已通过信访流程办结,“信访送达即代表已办结”。对于十年用气为何多出三千多元气量,他未作回应。

法律分析

第一,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燃气公司主张用户存在“先用气、未缴费”的欠费事实,应当由燃气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风虎指出,若采用“先购气后用气、余额不足自动关阀”的供气模式,客观上不应出现用户透支欠费的情况。燃气公司若仅依据单方内部系统记录,未充分核验旧表机械读数及历史购气记录,直接清零账户预存余额,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欠费事实。

第三,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计量争议可申请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由责任方承担检定费,当月燃气费按消除误差后的用气量计算,多收取的费用应退还。

第四, 赵先生已提交购气记录、旧表读数等基础证据。在燃气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欠费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消费者无须自行证明自身不存在透支使用行为。

第五, 警方已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敲诈勒索案不构成违法事实。燃气公司以个人名义报警,若缺乏事实依据,用户可依法主张名誉权保护。

讨论话题

1、十年缴费与表读数差三千多,燃气公司只解释了1117立方米,你觉得剩下的差额该由谁举证?打1燃气公司,打2用户。
2、预付费的燃气表,燃气公司说用户欠费1117立方米,你觉得这合不合理?
3、如果你是赵先生,信访办结后差额还是没解释清楚,你会怎么继续维权?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