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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料之中。这种事,电视剧都不敢这么编。 贵州六盘水,一家酒楼。楼下,吴某峰和妻子

意料之中。这种事,电视剧都不敢这么编。
贵州六盘水,一家酒楼。楼下,吴某峰和妻子孔某涵办婚宴,喜气洋洋。楼上,吴某峰和前女友林某办孩子的百日宴,其乐融融。
一个男人,同一天,同一家酒楼,楼上是父亲,楼下是新郎。
双方家属在电梯口迎面撞上,吵了起来,动了手。酒店报警。
官方回应来了:吴某峰与孔某涵已登记结婚,与前女友林某育有子女但未登记,不构成重婚。
一、楼上百日宴,楼下婚宴,两拨亲戚撞了个正着
事情发生在10月9日左右。
楼下是吴某峰和孔某涵的婚宴。楼上是吴某峰和前女友林某所生孩子的百日宴。
两场酒席的合同,分别是两家人签的。酒店工作人员说,登记时才知道其中细节,但作为服务行业,有些东西不能细问。
宴席进行中,有人发现了吴某峰与孔某涵的婚纱照,又看到了吴某峰与林某拍的孕照、亲子照。其中孕照里,吴某峰还亲昵地抱着林某的大腿。
百日宴的易拉宝上写着:“今天是宝宝100天,也是爸爸妈妈在一起1314天。”
两拨亲戚在电梯口迎面撞上,当场吵了起来,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酒店工作人员报警。
二、官方回应:已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
六盘水钟山区官方回应了。
吴某峰与孔某涵已登记结婚。他与前女友林某育有子女,但双方未登记结婚。百日宴不构成重婚。
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多部门正在联动处置。
换句话说,法律上,吴某峰只有一个合法妻子,就是孔某涵。林某是前女友,孩子是非婚生子。百日宴是给孩子办的,不是给“夫妻”办的。
可问题是,为什么这场百日宴,偏偏选在了同一天、同一家酒楼?
酒店说,可能是巧合,不是吴某峰一手安排的。
三、律师:百日宴不等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为什么有了孩子、办了百日宴,还不构成重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解释:重婚罪分两种。一是已有合法婚姻,再次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又和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
吴某峰只和孔某涵领了证。和林某没有登记,百日宴也不等于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以不满足重婚罪要件。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姚坤律师补充:关键是登记结婚的时间节点。如果吴某峰先与孔某涵登记,之后又与林某以夫妻名义同居育子,那可能涉嫌重婚。但如果他先与林某相识同居育子,之后再与孔某涵登记,则不构成。
从官方通报看,是后者。
法律分析
第一,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包括登记结婚和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两种情形。
第二, 吴某峰与孔某涵已登记结婚,与前女友林某育有子女但未登记。官方认定不构成重婚的核心逻辑是:百日宴不等于“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
第三, 子女的出生只确立亲子关系,不产生婚姻效力。共同养育子女、举办百日宴,不能直接等同于事实婚姻。
第四, 如果吴某峰是在与孔某涵登记后,才与前女友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性质则完全不同。从官方通报看,时间顺序是前者。
第五, 不构成重婚,不等于没有其他责任。吴某峰对非婚生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现任妻子若提起离婚诉讼,可主张男方存在过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写在最后:法律上无罪,不等于道德上无责
这件事,我看完最大的感受是:法律划的线,和老百姓心里的线,有时候不是一条。
官方说,没登记,不构成重婚。法律上,这个判断没错。重婚罪管的是登记结婚和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百日宴不等于事实婚姻。
可公众为什么还是觉得离谱?因为一个人同一天、同一家酒楼,楼上给一个女人的孩子办百日宴,楼下跟另一个女人办婚宴。两拨亲戚撞在一起,打了起来。这不是法律问题,是做人的问题。
这件事给所有人的提醒很实在:
第一, 重婚罪的认定,看的是登记和事实婚姻,不是看办没办酒席。百日宴不等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 对现任妻子来说,如果觉得被欺骗,可以走离婚损害赔偿。男方婚前隐瞒与前女友生子、长期同居的重大事实,可以在离婚时主张。
第三, 对前女友来说,孩子的抚养费是法定的,吴某峰跑不掉。经济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不违法,不等于没问题。婚姻不是儿戏,体面也不是做给别人看的。
讨论话题
1、男子楼上办百日宴楼下办婚宴,官方称不构成重婚,你觉得这个认定合理吗?打1合理,打2不合理。
2、如果你是新郎的现任妻子,发现他跟前女友有孩子还同一天办酒席,你会怎么做?
3、不构成重婚但明显违背公序良俗,这种事法律该不该管?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