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担任某物业公司保安队长,国庆假期,公司给他安排7天班,男子火了,人家休息7天,他一天没得休,一气之下不声不响,旷工7天。公司不惯着他,假期结束直接以旷工为由开除男子。男子不服,认为这是国家法定节假日,不算旷工,他告到法院,要求公司赔偿他3万元。法院判决让他傻眼了。
谢某在某物业公司上班,担任保安队长。早在2017年,他就已经入职,在这个岗位一干就是好几年,平时主要负责小区安保的日常管理工作。
2022年9月下旬,公司提前安排国庆假期值班,直接把他七天全部排上。
保安岗位本身就离不开人,小区需要有人值守,公司直接安排他整个国庆假期在岗,没有给他留出一天休息时间。
拿到排班通知之后,谢某心里并不认可这样的安排,他觉得国庆是大家的假期,自己没必要全部留下来加班,之后整个国庆假期,他就没有去单位报到。
假期结束之后,公司很快就注意到,谢某整整7天全都没来上班。
按照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还有双方当初签好的劳动合同,无故不到岗就算旷工,长时间旷工属于严重违纪。
没过多久,公司就正式通知谢某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将他开除。
突然丢了工作,谢某心里很难接受,他坚持认为,国庆属于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员工本来就可以拒绝加班,自己不去上班完全合理,公司直接开除他就是做错了,还应该给他一笔赔偿金。
为了给自己讨说法,谢某先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没有完全顺着他的想法,他还是不甘心,接着又到法院起诉,希望法院认定公司开除行为违法,拿到将近3万元的赔偿。
这个案子到了法庭上,双方各说各的道理,谢某一口咬定,不管是国庆哪一天,自己都有权利拒绝加班。
而物业公司这边则解释,保安属于需要轮班值守的岗位,节假日排班本身很正常,已经提前把排班表下发,谢某一声不吭连续七天不到岗,严重违反单位规定。
很多人容易把国庆七天全部当成法定节假日,其实并不是这样。
一年的国庆假期里面,只有一号、二号、三号这三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定节假日,剩下四号到七号,是通过前后周末调休拼凑出来的假期,性质并不一样。
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也正是抓住这个关键点分开评判。
法定的这三天,如果单位安排员工加班,需要和员工协商,员工是有权利拒绝的。所以谢某一号到三号没有过去上班,不算旷工。
但是剩下调休的这几天,物业公司作为安保企业,可以根据岗位需要合理排班。
既然已经提前排好了班,谢某没有跟单位沟通,也没有请假,直接连续四天不去上班,这种行为就属于旷工。
综合全部事实来看,谢某已经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最后认定公司不需要向谢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有人可能以为,只要放长假,自己想不去上班就能不去,现实并不是这么简单。遇到单位安排加班,如果是法定节假日,我们可以好好跟单位沟通,选择拒绝。
可如果是调休之后的工作日,岗位又确实需要值班,最好不要一声不吭直接不去。有想法可以主动沟通,申请调休或者协商其他方案,贸然直接缺勤,最后吃亏的很可能就是自己。
不管是上班还是做管理,都要分清不同假期对应的规则,才能更好维护自身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保安没有去上班,所以,他领不到这个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这种情况属于过失性辞退,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国庆七天假期里,只有10月1日到3日才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单位安排员工在这三天加班,不仅要付三倍工资,还必须和员工协商,员工有权拒绝,所以谢某这三天没去上班,是在行使正当权利,公司不能算他旷工。
而10月4日到7日是前后周末调休拼出来的工作日,谢某所在的保安岗位需要轮班值守,公司提前排了班,他既不沟通也不请假,连续四天不到岗,已经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正好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说的情形,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用向他支付经济赔偿金,法院的判决也是认准了这个区别,一边维护员工拒绝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权利,一边认可企业对正常调休工作日缺勤的处理。
对此,大家怎么看?
来源:新民晚报2026-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