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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自己的东西就不要捡!”广西柳城,男子在河道捞沙时,挖出一件青铜编钟。可他并

“不是自己的东西就不要捡!”广西柳城,男子在河道捞沙时,挖出一件青铜编钟。可他并没有上交,而是在2年后,将编钟以30万元的价格给卖了。男子本以为此事无人知晓,可9年后,那口青铜编钟被警方扣押,经鉴定属于国家二级文物,历史研究价值极高。随后,警方查到了是男子贩卖了这口编钟,于是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男子到案后,只得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目前,法院已作出判决。
 
先把这起案件的完整时间线和判决结果摆出来,你才知道“9年后”这三个字压着多长的追诉链条。
 
2011年,唐某生在广西柳城县融江河河道内捞沙作业时,拾得一个铜制编钟,带回家中藏匿。2013年3月26日,他在柳城县大埔镇一家银行门口,以30万元的价格将编钟出售给他人。此后编钟几经转手,直到2022年6月,公安机关才从他人处依法扣押了这件文物。经鉴定,这是一件春秋时期的蝉纹铜甬钟,属于国家二级文物。从拾得文物到最终扣押,中间隔了整整十一年。
 
柳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把“情节特别严重”这六个字的分量说得很清楚。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生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他倒卖的是二级以上文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到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23年3月20日,法院判处唐某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30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这起案件入选了最高法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原因不在于“判得重”,在于它回答了一个很多人搞不清楚的问题。
 
最高法在通报中明确:对生产生活中偶然捡拾文物进行倒卖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这句话的关键词是“偶然捡拾”。唐某生是在捞沙作业时偶然拾得,不是盗掘,不是盗窃。可“偶然捡拾”不等于“可以占有”。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他在河道里捞到的编钟,从法律上讲,从出水那一刻起就是国家的。
 
“不是自己的东西就不要捡”这句话,在法律条文里有更精确的表述。
 
《文物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国有文物隐瞒不报或拒不上交的,面临行政处罚;如有哄抢、侵占、倒卖等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唐某生从2011年拾得编钟到2013年出售,中间有两年时间,他既没有上报,也没有上交,而是选择藏匿,然后卖掉。这两年的“沉默”,在法律上已经被定性为“隐瞒不报”。
 
30万卖掉的,不止是一件铜器。
 
春秋蝉纹铜甬钟是春秋时期的礼乐器,属于国家二级文物,历史研究价值极高。二级文物在文物分级里排第二档,仅次于一级文物。一件春秋时期的编钟,对于研究当时的礼乐制度、青铜铸造工艺、乃至区域文化交流,都有不可替代的学术意义。唐某生以30万元出售,意味着这件文物脱离了国家保护体系,进入私人流转渠道,此后几经转手,直到2022年才被追回。
 
这起案件的判决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最高法在通报里写得很直白。
 
“倒卖文物无利可图、触碰红线人财两空”。唐某生卖了30万,最终违法所得全额追缴,还搭上了五年刑期和一笔罚金。他以为捞沙捞出个“宝贝”,是天上掉下来的横财。可法律告诉他:河道里出来的东西,从出水那一刻起就不是他的。捡到文物不交,跟偷、跟抢,在法律的账本上,最终都要还回去。
 
信息来源:光明网2026年10月10日报道《男子河道捞沙捞出春秋铜甬钟,30万倒卖获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