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点酿成大祸!”山西忻州,一孕妇去医院检查,医生给她开了“黄体酮注射液”保胎。孕妇取药时,药房工作人员竟把“缩宫素注射液”给了她。缩宫素会刺激子宫收缩,用于催产引产,一旦误用就会流产。幸亏孕妇及时发现药品不对,返回药房换了药。可把女子气的不轻,她来保胎,结果差点流产,这太不负责任了。医院:工作人员给错药,已停职检查。
2026年10月5日,一名怀孕的女子去医院检查,接诊医生根据她的身体情况,给她开了黄体酮注射液,用于保胎。
她缴费后,在医院药房窗口取了药。
当天药房窗口前,取药的患者比较多,人流量大,窗口里的工作人员在核对药品时失误,把黄体酮注射液,错拿成了缩宫素注射液。
两种药品的作用完全相反,缩宫素的作用是刺激子宫收缩,临床多用于催产、引产,孕妇误用之后极大概率会引发流产。
这名孕妇拿到药后,没有走,细心的她,当场核对了药品。
她惊讶的发现,她拿到的并不是医生开的保胎药,立刻返回药房窗口换回了正确的黄体酮注射液。
整个过程,她没有注射错发的缩宫素,没有任何身体损伤,幸亏她发现及时。
原本应拿缩宫素的患者,也没有发生意外。
事件发生后,医院回应,是当班药房工作人员,没严格核对,发药时注意力不集中,才出现了失误。
10月9日,医院说涉事工作人员已经被停职检查,同时要求对方书面检讨。
在我看来,这件事,是孕妇自己多核对了一眼,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药房发药,是药品直接到患者手里,如果失误,那后果很严重。
很多医院忙起来的时候,直接把双人核对的流程,省成单人快速发药。
这看似提升了效率,实则风险很大。
这次没出事是万幸,但医院不能次次都幸运,一定引以为戒。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药房发错药,是医务人员没完整履行诊疗环节的安全保障义务,哪怕本次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也已经属于诊疗过错。
一旦患者误用药,出现流产等严重后果,医院不仅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涉事医务人员还可能被追究对应的行政责任。
不要觉得,医疗差错只有出了人命、伤了人才算严重。
这次错发药事件,说明医疗安全里的0失误要求,不是给医院添麻烦的条条框框,而是在给所有患者兜底。
哪怕最后,没造成实质伤害,跳过核对流程的行为,就已经是在拿患者的生命赌运气。
医院不能等出了大事,再追责整改,那些没酿成后果的小差错,才是最该被重视的安全。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时速新闻2026-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