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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去酒店里开房后,先洗了个澡,贴身的内衣内裤也洗了挂门口,之后女子就

浙江杭州,女子去酒店里开房后,先洗了个澡,贴身的内衣内裤也洗了挂门口,之后女子就外出游玩,保洁阿姨刷卡进入房间打扫,这个阿姨很粗心去往别的客房后,就没有折返关门,女子的客房大门就这样敞开着,路过的陌生男子被门口的内衣内裤吸引,还停下来往屋内看。女子回来后,看到房门打开,非常气愤,调监控后发现,男子并非故意窥探,就是在寻找电梯。女子不答应,提出退房费、同时赔偿1500元的诉求。

据智慧生活报,10月8日报道称,这件事就是酒店一方的责任,酒店表示,退房费可以,但是赔偿1500元无法接受,让女子走司法途径维权。

不得不说,现在酒店做错事了,态度还挺强硬,不过真有顾客较真,最后打官司的。

我们先来还原一下事件的经过。

马女士跟朋友去杭州旅游,入住了一家智慧酒店。

预定了房间之后,马女士办理好了入住手续,入住之后,因为舟车劳顿,马女士感觉很疲惫,就想着洗个澡休息一下,等下再出去游玩。

洗完澡之后,马女士立刻就把衣服给清洗了一下,有几件贴身的内衣、内裤就悬挂在房门口的后面。

一切都整理好了之后,马女士就准备关门离开,到外面景点处一番游玩。

玩到了晚上回来,马女士准备进入酒店的客房,可来到房门口的时候,眼前的一幕令马女士非常诧异。

马女士的房间大门竟然大开!而且入门处,就可以看到马女士房间里的私人物品,包括门口的几件内衣、内裤。

面对眼前的场景,马女士就不敢回屋,也不知道屋内是否有其他人,感觉非常可怕。

与此同时,隔壁还有个陌生的男士,也在往马女士的房间里探头张望,不知道他是什么意思。

总之,马女士感到很无语,立刻就将这件事反馈给了酒店的前台。

前台工作人员则立刻赶过来查看情况,发现房门确实开着,里面的隐私也都展现在路人面前,比较尴尬。

离谱的是,酒店这边给出的说法是:“我们是帮助您呢,给您通风呢!”

这样的答复,简直是离谱啊,酒店自己相信吗?符合常理吗?

马女士表示:你们再胡说八道,我可就要报个警咯!

工作人员则表示,一切以调取监控为主,准备看一下监控,还原一下事件的经过。

调监控发现,原来,是保洁阿姨这个大马虎,犯下了如此尴尬的过错。

当时保洁阿姨进来打扫,给房间清理干净之后,抱着换下来的布草,直接就往其他房间里走了,并没有回头来帮马女士关门。

就这样,马女士的房间大门敞开着,一直大开。

事实真相如此,相信酒店一方也不敢乱说话了,这可完全就是酒店的责任啊,他们犯错了,却还想要找个理由搪塞?简直就是毫无道理。

至此,酒店才愿意跟马女士道歉。

另外,也找到隔壁这个陌生的男子,他经过马女士的房间的时候,也并非是故意窥探她的隐私,当时就是在找电梯。

随后男子也跟马女士道歉了,表示自己不是故意的。

酒店出了过错,一开始知错不改、推脱责任,还反呛马女士:“我们的设施就是正常的,如果有安全隐患,怎么能正常经营呢?”

这下,确实证明是酒店的过错了,就看酒店怎么给马女士赔偿了。

马女士提出:退房费、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元。

酒店不接受,只愿意全额退还房费。如果想要索赔精神损失费,那就建议马女士走法律途径了,他们也没辙了。

《民法典》第 1032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包含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033条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窥探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女子入住酒店,支付了房费,跟酒店成立住宿合同服务。酒店需要保证顾客的隐私、房间封闭、私密、安全,并且要求保洁规范操作。

保洁打扫房间之后没有锁门,导致顾客的隐私外泄、侵犯了顾客的隐私权,属于酒店的履约瑕疵。

酒店初期编造开门通风的说辞,属于事后虚假陈述,顾客可以主张,要求酒店退还房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宾馆属于经营场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酒店依法需要承担隐私侵权、违约赔偿责任,并且赔偿顾客的精神损害。退房费,这个是最基础的赔偿义务。

(信源:智慧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