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遗产最终归国家之前,各国通常如何寻找合法继承人?
有一种观点认为,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也存在“无人继承财产最终由国家取得”的情况,因此相关制度并没有特殊之处。但这种比较其实少了一半。
因为继承制度不能只看最后结果,还要看在走到最后一步之前,法律给了多少人继承机会。如果只比较“最后房子归谁”,却不比较“哪些人曾经有资格继承”,那么得到的结论并不完整。
继承制度真正考验的,是法律如何在人身关系、财产权利和社会管理之间寻找平衡。以德国为例。
德国《民法典》的继承规则体系较为完整,法定继承并不是简单围绕几个最近亲属展开,而是按照亲属关系远近逐级寻找继承人。德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没有有效遗嘱,法律会按照规定的继承顺位确定继承人。
在德国,第一层通常是子女及其后代。
如果这一层不存在,法律会继续向上一代亲属关系寻找,比如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后代。如果仍然没有继承人,还可能继续追溯到祖父母一系以及更远的亲属关系。
也就是说,德国法律关注的是“尽可能找到与逝者存在血缘联系的人”,而不是在近亲不存在后马上进入国家取得阶段。当然,德国同样存在国家作为最终继承人的情况。
但这里有一个重要区别:国家出现的位置,是整个继承链条的最后。换句话说,不是国家和私人继承人直接竞争,而是在所有法定继承可能都被排除之后,由国家承担兜底责任。
英国的制度也体现了类似思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无遗嘱继承规则中,继承范围并不局限于配偶、子女等最直接亲属。
当这些人不存在时,法律会继续寻找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兄弟姐妹的后代、祖父母以及部分旁系亲属。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确认确实没有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后,遗产才会进入无主财产处理机制。
因此,英国制度中的重点并不是“国家最终能够取得遗产”,而是“国家是在所有私人继承路径结束之后才出现”。日本的情况同样如此。
日本民法对于法定继承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一般包括配偶、子女、直系尊属以及兄弟姐妹等不同层级。如果经过程序确认不存在继承人,遗产才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从这些国家的制度可以看到,一个完整的比较应该包含两个问题
第二,在进入无人继承状态之前,法律允许哪些人主张权利。很多争论的问题,恰恰出现在第二个环节。
如果只告诉公众“国外也是国家取得”,却不说明国外可能存在更宽的继承范围,那么这种比较容易让人忽略制度差异。这就像比较两条道路,只看最后都到达终点,却不看一条路中间有更多出口,另一条路出口较少。
对于具体案件来说,如果逝者留下遗嘱,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优先按照遗嘱处理财产。但如果没有遗嘱,最终由谁取得遗产,并不能简单理解为“这是逝者希望看到的结果”。
没有遗嘱,只代表逝者没有提前通过法律文件安排财产去向。国家取得遗产,是因为法律设定了最终处理方案,而不是因为法律能够推断逝者主动选择国家。
这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别。国家作为无主遗产的最终承接者,确实具有制度价值。
社会中总会存在无人继承的房产、存款等财产,如果没有统一管理方式,这些财产可能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但是,承认国家可以作为最后接收方,并不意味着继承制度不存在调整空间。
现代社会最大的变化,就是家庭结构发生改变。过去,一个人的亲属关系可能更加紧密,家族成员之间联系较多。
但随着人口流动增加,很多人的家庭关系已经不同于过去。现实中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
某个远房亲属虽然存在血缘关系,但多年没有联系;另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却长期照顾老人、陪伴生活。面对这种情况,法律如何设计更加合理,是很多国家都在探索的问题。
如果继承范围扩大,可以让更多与逝者有关联的人获得机会。但如果范围无限扩大,也可能出现关系非常疏远的人仅凭血缘获得大量财产的问题。
因此,继承制度需要考虑的不只是血缘,还包括法律稳定性、公平性以及实际社会关系。我认为,这类案件真正值得讨论的地方,并不是简单判断“国家取得遗产对不对”,也不是把所有远房亲属都看成只是为了争夺财产。
法律处理的是规则,而社会讨论的是规则是否能够适应现实变化。我觉得,国际比较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只比较最终结果,而忽略形成结果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