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更不能任性!”河南,女子在自家露天焚烧1平米左右的杂草,由于烟雾太大,被村干部叫去批评了一番。可谁知次日村干部带来了3名执法人员,对女子进行了训诫,称要缴纳500元罚款。女子因治疗癌症无钱缴纳罚款,于是提出用500斤粮食抵扣,却遭到拒绝。女子的小叔子看不下去,质问执法人员是否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得知对方没有后,小叔子与执法人员发生了争执。事后,女子将此事曝光,诉说着委屈,但村干部和执法部门却给出了不同说法。
据悉,女子贺某今年53岁,在前些年,她去医院检查时,被查出宫颈癌,之后一直在治疗,花了不少钱,这让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后贺某回家休养,没办法继续工作,但为了补贴家用,她就把家门口的一片土地开垦了起来,打算种点菜,这样可以节省一些。
由于多年未打理,菜地里长了不少杂草。贺某拔完杂草后,就把它们堆在一起晒干,面积大概只有1平方米。之后,贺某就把这堆杂草给烧了,准备弄点草木灰做肥料。
可谁知在焚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浓烟,这引起了村干部的注意。之后,村干部把贺某叫了过去,就露天焚烧杂草一事,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登记在册。
根据2026年8月15日正式实施的《生态环境法典》第1131条规定,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贺某主观上虽然没有故意要污染环境的念头,但她的行为的确违法了,而且罚款最低就是500元。
可是村干部在登记完后,就让贺某回去了,这让贺某误以为没事了。
可谁知第二天,村干部竟然带了3名执法人员来到贺某家中,询问昨日露天焚烧杂草一事。
按照执法人员的说法,贺某违规露天焚烧杂草,要缴纳500元罚款。
贺某一听要罚500元,难以接受,称自己常年养病、收入微薄,实在没钱缴纳罚款。
贺某的丈夫是个老实人,听说要罚款,但家里又没钱,就说能否用500斤的稻谷来抵?而这个要求立即被执法人员回绝了。
期间,贺某的小叔子胡先生正好在场,他询问执法人员是否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谁知执法人员直接来了一句:“你要什么手续,我们给你出什么手续。”
这意思十分明确,如果需要的话,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时可以出具。
但是这个回答让胡先生十分不满,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主动出具,而不是被要求出具。更何况,3名执法人员,只有一名身穿制服的,这不符合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62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名执法人员来到贺某家中执法,也说了要罚500元,但没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给贺某陈述和申辩的机会,那么这个处罚决定就不得作出,违反了程序规定。
就算事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也要主动交付,而不是等被处罚者来问。
至于执法者们的着装,其实并没有硬性要求必须身穿制服才能执法,只要有执法证件,一样可以执法。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因此,只要执法人员出具了执法证件,程序上是没什么大问题的。
这件事发酵后,村干部和执法部门均表示事实与网传消息有出入。
第一,执法部门表示,执法人员上门只是对贺某在露天焚烧杂草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登记和训诫,并没有提出要罚款500元。
训诫不同于警告,警告是行政处罚,而训诫只是一般的批评教育,都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并未对贺某进行行政处罚,也没有要罚她500元。
第二,村干部表示,贺某的罚款没有缴纳。
这也印证了执法人员没有对贺某罚款的事实。
因此,此事就是一个误会,贺某等人的理解出现了偏差而已。
要知道,就算执法人员想要罚款,也要考虑一下贺某是否是初犯、违法情节是否严重,对大气是否造成污染等多方面。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如果执法人员坚持要罚500元,那贺某可以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抗辩,要求不予行政处罚。甚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不过,通过这件事也要提醒大家,过去烧草、烧秸秆肥田的老办法已经不合规了,菜地尽量选择堆肥、粉碎还田等替代方式。
同时,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尽量去释法。执法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罚,而是为了教育违法者不再犯,不是直接上来就罚款。法律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
那么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待?欢迎在评论区聊聊您的看法。
信息来源:第一财经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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