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受诉法院认为:原告诉请既包含工程质保金的支付,还包含管理费退还、进项抵扣税款退还、人员挂证社保费退还等多项主张,争议内容涉及资质借用、费用分摊、结算清算等合同核心权利义务,并非单纯的金钱给付争议,故本案争议标的应认定为“其他标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告作为被挂靠方,负有提供施工资质、经营管理支持等合同主要义务,系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