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11岁男孩在自家花园打球,球飞进隔壁正在装修的私宅。他没喊大人,也没走正门,而是翻过约1.8米高的围墙去捡。邻居院里装修,采光井拆了玻璃盖板,用雨布盖着,他一脚踩空,掉了下去,送医后没能救回来。事后,家长把房主、装修公司、建筑公司和物业告上法庭,索赔108万余元。
这案子判了,法院把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驳了回去。二审维持原判,一分钱没赔。
消息一出,评论区几乎没人替家长喊冤。
一个11岁的孩子没了,说不同情是假话。可同情是一码事,责任是另一码事。这中间的线,法院画得清清楚楚。
那栋房子是什么地方?私宅。不是商场,不是公园,不是任何人抬脚就能进的公共区域。五一假期,物业要求停工,大门上了锁,围墙一米八高,明明白白写着“别进来”。
家长告四方,逻辑是:你们但凡有一个人把安全做到位,我孩子就不会死。房主不该拆盖板,装修公司不该只用雨布遮井口,建筑公司、物业都脱不了干系。
这个逻辑听着耳熟。出了事,先找别人的错,找一圈发现全是别人的问题。
可法院问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谁让他进去的?
没有人。他翻墙进去的。
一米八的围墙,11岁的男孩翻过去,不是不懂事,是明知故犯。这个年纪,该知道别人家不能随便进,该知道施工的院子藏着危险,该知道羽毛球掉了可以喊大人、可以走正门、可以等一等。
他全都没做。他选了最危险的那条路,然后掉进了一个没人预料到他会踩上去的洞里。
采光井拆了玻璃盖板,用雨布遮着。房主在自己家里装修,把井口临时盖一下,这是再正常不过的操作。他需要防的是自家人不小心踩空,不是防一个翻墙进来的陌生孩子。
法律上有个词叫“安全保障义务”。商场、车站、公园这些人来人往的地方,管理者得把安全做到位,因为你有义务预见陌生人会来。可私宅不一样。私宅的主人没有义务为非法闯入者设计安全方案。你翻墙进去,你是入侵者,不是访客。
法官在判决里写了句话,很重:同情不等于责任,司法裁判不能仅凭情感导向就苛责他人买单。
这话是说给所有人听的。孩子没了,父母崩溃,换谁都受不了。可“受不了”不能变成“别人得赔”。侵权责任的根子是过错。房主有什么过错?装修自己家,合法合规。装修公司有什么过错?按业主要求施工,停工期间锁了门。物业有什么过错?假期要求停工封闭,做了该做的。
四方都没有法律上的过错。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
有人可能会想,那孩子不是白死了?
不是白死。是死于一个他本可以避免的选择。这个选择的代价太惨烈,惨烈到他的父母无法接受,惨烈到任何一个有孩子的人都脊背发凉。
可恰恰因为代价太大,才更不能把责任推给无辜的人。
这些年“谁死伤谁有理”的风气刮得太久,刮到有些人真以为只要出了人命,旁边站着的人都得掏钱。法院这一判,是把这股歪风摁住了。
私有空间的边界,不该因为一场悲剧就模糊掉。你家的门关着,别人翻进来出了事,你赔不赔?如果答案是“赔”,那以后谁还敢关自家的门?
真正该问的是另一件事:一个11岁的孩子,为什么敢翻一米八的墙,去一个正在施工的陌生院子里捡球?
他的父母平时教过他“别人家不能随便进”吗?教过他“施工的地方很危险”吗?教过他“球掉了喊大人,别自己逞能”吗?
这些问题,法院不能替他父母回答。但判决书里那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已经把答案摆在了桌面上。
孩子用命换来的教训,如果只换来一场索赔官司,那才是真正的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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