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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女子被骗507万,丈夫得知后在家自尽,骗子竟然上诉说自己有苦衷,还狡辩说自

厦门,女子被骗507万,丈夫得知后在家自尽,骗子竟然上诉说自己有苦衷,还狡辩说自杀是别人自己的选择,和自己无关。法院一锤定音!

据悉,女子和丈夫结婚多年,他们都是当地普通公司的职员,婚后住在中建大厦,这是一处高价值房产,以他们的工资还贷压力挺大的。

当时各地房价都在上涨,女子身边有很多同事都买了房,升值了,她发现一套小小的公寓,短短半年就升值30万,而他们的工资一个月也就5000块,一年也就6万,要5年不吃不喝才赚得到30万。这样的快钱谁不想?

于是,她也找了一家房产中介,接待她的是张某。

张某很热情的接待了她,首次见面,女子并没有说出自己的真实意图,她说自己只是来了解一下。

张某给她介绍了厦门的房地产行情,各区域的升值空间,张某是多年的房地产行业从业者,讲起自己的专业领域,滔滔不绝。

女子此前一直觉得中介不可信,听张某这么专业的分析,顿时打消不少疑虑,接下来,张某每天都跟女子联系,给她普及各种地产知识,买房避坑指南等。慢慢地,得到了女子信任。

不久,女子提出想买套房子做投资,当时岛内正在限购,女子说自己在中建大厦有一套160平左右的大四房,是婚后按揭的。

张某说那你们限购了,买不到了。女子一听着急了,说她公司有同事名下也有房子,怎么就买到了呢?

张某说他们走的内购渠道,花了钱。你这又是夫妻共同财产,你老公要是不同意,即使我给你找了渠道能买到房,也办不到贷款。

女子一想,丈夫的性格比较保守,每天也只是老老实实的上自己的班,投资有风险,他不同意也是有可能的,那就错过了这个机会了。

如果自己真能通过买房投资赚钱,有何不可呢?

女子就说我不会告诉他的,但是我现在手里没有这么多钱,张某给她建议,可以将自己现有的房子做抵押,贷款出来后,再去买其他资产。

于是女子就按照张某所说,将自己在中建大厦的房产办了再抵押,贷款了410多万。然后一次性给了张某60万指标费,要他去操作买房的事。

不久,女子问起买房进展,张某说,还在走流程,又说那边还需要打点一下,有好多层级监管,需要20万打点费用。女子二话不说,就把20万给了他。

又过了半年,张某总算回复房子搞定了,要女子去签合同,女子就去了,因为是内购渠道来的房子,所以签合同的地点就在他们门店。

女子签了合同后,总算放心了,付了首付160万。过几天张某说又给她说了一套房子,首付120万,催女子赶紧来签合同。

女子连忙赶过去,签了合同,付了首付。两套房子合同在手,女子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她从网上查询到,她买的那两套房子果然一直都在升值。

中间,张某以去给她办理各种手续为由,又找她要了几十万,女子深信不疑。

一年半以后,要交房了,女子迟迟没有接到收房通知,就去问张某,张某左右托词,后来在女子高强度的催促下,张某坦言,她转账的那些钱款,自己都用完了,没有给她买房,他说自己也很困难,祈求女子的原谅,说女子是精英阶层,这点钱对她来说,不算什么,就算他借的吧,以后他会还的。

女子顿时觉得天都塌了,这么大的事瞒不住丈夫的,她只有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老老实实的告诉丈夫,丈夫听到后,整个人都崩溃了,自己莫名其妙背负了1000万的债务,家里十几年的积蓄,全都清零了。

丈夫去找张某,听张某说完这一切,要张某提供了一张欠条,当天晚上回家就自缢了。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案例中,张某通过工作之便获得女子信任,骗取了她的房款,还以各种理由找她借钱,这是情节非常严重的诈骗。

所以,最后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最遗憾的是这个丈夫,他完全不知道他老婆干的那些事,却轻易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其实,在这个过程中,丈夫完全可以提出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中,女子想将他们二人共有的中建大厦做抵押,必须得到丈夫同意,如果丈夫之前说过,你可以独自处理不用告诉我这样的话,按就另当别论。

所以,丈夫完全可以起诉女子,隐瞒了这个重大事实,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怀疑女子和张某串通骗取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犯不着就一根绳子了结了自己。

该了结的应该是骗子,而不是被骗的人,糊涂啊。

女子因为自己的愚蠢无知又自大,间接造成了这个局面,丈夫身亡,那么,1000万的债务就落在她的肩上,除此之外,她还要背负重重的的道德债务,此生怕也是不好过了。

最可恨的是张某,最遗憾的是丈夫,最气的是这个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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