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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商销售含酚酞酵素青梅案开庭,山东化工商被控涉共同犯罪,“是否明知”成庭审

【安徽电商销售含酚酞酵素青梅案开庭,山东化工商被控涉共同犯罪,“是否明知”成庭审焦点】有毒酵素青梅食品销售金额超百万 近日,一起涉及酚酞销售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中,安徽一名电商经营者因在“酵素青梅”产品中添加酚酞并销售,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向其出售酚酞的山东化工商人刘某,也因涉嫌共同犯罪被一并公诉。

刘某辩护人告诉记者,庭审中,刘某是否明知购买方将酚酞用于食品生产,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24年9月至2025年5月,安徽籍被告人曹某在霍山县租赁房屋,购置混料机、包装机等设备,并购买“青梅”蜜饯原料、酚酞、葡萄糖等,生产具有“排便”功能的酵素青梅食品,通过多个电商平台销售。

检方指控,曹某明知酚酞不能添加到食品中,仍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刘某明知曹某购买酚酞用于食品生产,仍以每桶3000元的价格,先后8次向曹某销售酚酞共325公斤,销售金额3.9万元。

起诉书显示,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原料蜜饯、酵素青梅成品及部分已售产品中均含有酚酞。经查,曹某使用从刘某处购买的酚酞生产酵素青梅食品,销售金额共计150余万元。

刘某辩护律师表示,据其了解,曹某自2024年9月起添加刘某公司销售微信,简单询价后直接付款购买,并未说明酚酞用途。在第二次购买时,曹某曾向销售人员发送“配葡萄糖”“糖渍青梅”“1:3效果不好”等内容。销售人员因不理解相关表述,将聊天截图转发给刘某,刘某又向熟悉酚酞厂家情况的人咨询,但未得到明确答复。

刘某公司员工接受采访时称,化工行业涉及产品种类较多,一些工业产品名称中也会出现“食品”等字样,因此他们当时并未直接将“糖渍青梅”等表述理解为食品生产。(津云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