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为人父?湖北恩施,男子和女子恋爱,女子生下孩子后,男子不管不顾,一直由女方抚养,12年后,他才跟女子结婚,可两人结婚8年后又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男子没有抚养过女儿,女儿以后也不用给他养老。多年后,男子却说自己疾病缠身,要求女儿每月给他1500元生活费,法院判决女儿每月向男子支付500元。可女儿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她是生父“强 奸”所生,结果让她难以接受。
小李从小到大,都没有感受过父爱的温暖,从她记事起,家里就只有她和妈妈两个人过日子,父亲于她而言,跟陌生人没两样。
后来,她从母亲口中得知,母亲是1996年经人介绍后,认识廖某的,1998年3年,母亲把她生了下来。
可即使她出生了,父母压根就没去领证结婚,之后一直都是母亲独自抚养她。
就这样熬了12年,2010年,母亲经人劝说,跟廖某领了结婚证,可就算两人领了证,可两人从未在一个屋檐下生活过一天,小李还是一直跟着母亲生活,母亲挣钱供她读书、生活。
2018年,父母离婚,那时小李还在上学,需要完成学业,可父亲却一分钱都不肯出,母亲跟他签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小李完成学业所需费用由母亲独自一人承担,父亲没有抚养过小李,小李以后也无需赡养他。
之后的多年里,小李和母亲过着平稳安静的生活,可2025年10月,廖某却一纸诉状,将小李告上了法庭。
廖某称自己已经60多岁,从2022年开始,生了一场大病,2024年到2025年也多次住院治疗,自己疾病缠身,无法外出工作赚钱。
这些年,自己连个住处都没有,一直在哥哥和妹妹家借住,理应由女儿承担赡养义务。
尽管廖某当年和小李母亲签了协议,说不需要女儿来给自己养老,可这份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1067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能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而免除,尽管廖某未尽到对小李的抚养义务,可小李还是需要去赡养他。
廖某年满63岁,患有多种疾病,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每月只有100元养老金,需要小李的赡养和照料。
一审法院判决小李每月向廖某支付500元赡养费。
小李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根本不是正常婚恋生下的孩子,而是当年廖某侵犯母亲生下的孩子,廖某从来没尽过当爹的责任,凭什么要自己给他养老,她要求法院免除自己的赡养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尽管小李拿出了母亲的书面证言,但是小李母亲并未当庭作证,也没有提交其他客观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刑事立案文书等。
法院认为若小李主张的侵犯事实成立,小李母亲在这20多年里,应该报案处理,可她并未报案,并且后来还跟廖某登记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撑自身主张、还和已知事实存在矛盾的,对应的诉求会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小李主张的“强奸所生”无确切的证据,并且与事实矛盾,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李的诉求,维持了原判,小李每月需支付500元赡养费给父亲。
站在小李的角度来说,她心里是委屈的,从小到大,她连父亲的面都没有见过几回,全靠母亲一个人把她拉扯大,父亲为了不抚养他,甚至还白纸黑字的签下协议:以后不用她养老。
这么多年,她早就默认自己和父亲没什么牵扯了,却突然被父亲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这让她很寒心:父亲未养自己小,自己却要养他老。
廖某年轻时确实是做得不对的,只管生不管养,对女儿未尽到抚养义务,年老后,又一身病痛,日子过得窘迫。
可从法律上来说,小李确实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因签了协议就免除了。
廖某当年没有支付抚养费,小李在年满18岁前,是可以起诉他给付的,因此并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免除赡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