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16年前,男子还在苏州打工,派出所系统就显示他因盗窃罪,劳教五年。现在他去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才发现开不了。他跑了几个部门都没找到原因,现在当地的警方已经介入。
朱先生到现在也不明白,自己怎么平白无故就成了一个有前科的人?
关键是电脑上显示的2010年10月份被法院判决劳教五年,原因是盗窃罪。
那个时间段自己还非常年轻,自己清清楚楚记得,他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告别了父母,去到了苏州闯荡。
去到苏州后,他就很快找到了工作。在一家工厂打工,挣钱还不少,在这里一干就是一年多。直到2011年5月份才回到老家。
他对民警说,如果你们不信,我可以去把社保的单子打印过来给你们看,因为在2011年2月份自己是交过社保的。
所以很显然,2010年10月27日被判刑五年,自己不可能在服刑期间正常缴纳社保。
民警看得出男子没有说谎,内心也相信他,但系统记录就是如此,导致开不出无犯罪记录证明,只能让男子去法院查清楚问题出在哪里。
朱先生又直接跑到了法院,说明了情况,并且很委屈地告诉工作人员,自己从来没有犯过事。
工作人员也非常重视,赶紧帮他查找档案资料,结果确实没有找到他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
朱先生的委屈缓解了一半,但是他依旧开不出无犯罪记录证明,即便法院查无记录,系统的错误案底依旧存在。
随后,他再次回到当地派出所,详细讲明了自己去法院核查的整个过程和结果,希望民警帮忙查清问题,自己急需用到这份证明。
目前当地民警已经介入调查,但朱先生暂时还没有拿到这份无犯罪记录证明。
这件事啊,实在充满黑色幽默。
程序上的麻烦不该由无辜者永久买单,但维权本就需要先行迈出第一步。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十二条: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记录证明内容不真实的,有权向出具证明的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
经核实确属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撤销错误记录。
法条白纸黑字写死了,朱先生完全没必要硬生生扛下这份委屈,法律给他留了申诉纠错的渠道,相关单位有义务跟进处理,不能敷衍了事。
造成错误记录有两种客观情形,一是早年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二是早年手工登记时信息录入出错。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说句实在话,换朱先生遇上这事心里都会堵得慌。不管是当初录信息马虎,还是有人盗用身份作案,最后跑前跑后自证清白的,偏偏是什么错事都没做的朱先生。
法律遵循“谁主张,谁初步举证”,社保、务工凭证得朱先生自己打印上交,拿这些证据开启核查流程,但仅此而已。
调阅法院卷宗、核对当年案件信息、清除错误案底、查清到底是录错还是身份被盗用,这些繁杂的核查工作,本就是公职部门该完成的,不该一股脑全丢给朱先生。
朱先生心里有怨气完全能理解,好在有明确规则兜底,只要证据核对属实,这条莫须有的案底就必须清除,不能让朱先生常年为早年的疏漏买单。
对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大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