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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一妖娆少妇深夜留宿有妇之夫,酒后发生关系,清醒后却报警说自己被侵犯。警

云南昭通,一妖娆少妇深夜留宿有妇之夫,酒后发生关系,清醒后却报警说自己被侵犯。警方受理后认为证据不足。女子不服,复议三次,都被驳回,女子坚持上诉。男人妻子却说两人都是你情我愿,女子报警,是因为没有达到目的。

汪某是一名40多岁的离异少妇,独居,保养有道,走在街上能吸引不少男人的回头率。

2026刚开始,汪某想给家里换个色彩,打算把窗帘换掉,就去了一家布艺店,认识了老板蒲某,见汪某姿色出众,又单身前来,蒲某格外殷勤,两人互相留了联系方式。

窗帘做好后,原本只需要派一个小工过去安装就可以,为了献殷勤,蒲某带着工具亲自前去,为汪某服务。

闲谈中,蒲某知道了汪某单身离异,日常就是一个人住,于是就起了心思。从此,嘘寒问暖,问候不断。

遇到汪某家需要干的活,他总是第一时间赶过去,还免费给汪某维修过洗菜池,就这样一来二去,俩人熟络起来。

时不时的,蒲某便找各种借口和理由去见汪某,汪某见他这么殷勤,也半推半就,两人的关系逐渐超越了熟人,甚至外人看起来有点暧昧。

比如蒲某会因为和妻子吵架,到汪某家寻找慰藉,汪某也没有明确反对。就这样,汪某在逐渐纵容蒲某的越界。

3月初,晚上7点半左右,蒲某突然发信息说要去找汪某,当时汪某正在做美容,不在家,就回绝了蒲某。

谁知,当晚快10点的时候,蒲某已经到了汪某楼下,一定要见她,汪某因为他平时的帮助,没有拒绝他。

蒲某到汪某家的时候,已经喝过酒,到汪某家后,提出心情不好,让汪某陪他再喝点。于是,汪某就拿出了家里泡的枸杞酒。

很快,汪某便开始上头,晕晕乎乎,全身乏力,想要休息,就让蒲某离开,见蒲某不走,还给他叫了车。

但蒲某说什么也不走,还让汪某做好心理准备,多次催促未果,汪某便答应蒲某留宿,但提出两人一个睡客厅,一个睡卧室。

因为深夜,孤男寡女共处一室,汪某怕说不清楚,还特地把他们的对话录了音。

达成一致后,汪某便回了卧室,因为门锁坏了为了安全起见,她和衣而卧,在酒精作用下,很快就沉沉睡去。

一直到凌晨3点多,汪某起夜,发现蒲某不知道什么时候已经走了。但她感觉下身私处有异样,摸了一下,发现有一些其他的东西。

顿时,睡意全无,马上打了报警电话,说自己被蒲某侵犯。鉴定发现,在她的下体和胸部,确实验出了蒲某的基因,法医认为他们应该是发过关系。

但不久,汪某却收到了警方不予立案的通知书,理由是无法提供犯罪事实。

汪某不服,前后3次提起复议,都被驳回,最后,她向检察院提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

汪某认为,她在和蒲某的相处中,虽然对方多次挑逗,但从来没有给过对方邀约和暗示,更没有借机向蒲某索取钱财,她只想给自己讨一个公道。

对此,蒲某妻子却认为,他们都是成年人,发生关系是你情我愿,至于汪某为什么起诉,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她没有达成某种目的。

目前,此案件正在处理,还没有具体情况说明。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汪某深夜留宿蒲某,不锁门就睡觉,醒来后发现被侵犯,但无法确定侵犯的过程是否产生过强迫,或者汪某当时是否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

所以,警方在接到汪某报警后,只是确认汪某和蒲某确实发生了关系,但没有证据证明蒲某对汪某实施了强迫,或者其他手段。

而且,在蒲某和汪某的聊天记录中,两人的对话内容已经超越了熟人的界限,虽然汪某提供了当晚的录音,但并不能直接证明蒲某实施了侵犯。

所以,对于汪某的报警,决定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蒲某多次向汪某献殷勤,汪某都半推半就的接受,两人长期保持超越熟人的关系;事发当晚,汪某陪蒲某喝枸杞酒,并允许留宿;汪某没有明显反抗证明,也不能证明当时失去反抗能力。

所以,最终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并三次驳回汪某的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