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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河北邢台,16岁男孩和17岁同伴下班后一起去商行买了酒水,到河边喝酒

“冤不冤?”河北邢台,16岁男孩和17岁同伴下班后一起去商行买了酒水,到河边喝酒,晚上10点多,男孩掉进河里,同伴过了一会儿才反应过来报警,结果,男孩溺亡,事后,家属将商行、同伴告上法院,索赔30万,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2025年夏天,16岁的张某和17岁的杨某在同一家店里打工,两人年龄差不多,有共同话题,时常凑一起。

6月25号下班之后,俩人商量着去海河边吹吹风,喝点酒,聊聊天。

于是,顺路就去了街边一家商行买了酒。

商行见是两个半大小伙子,也没多问,就把酒卖给了他俩,殊不知就少问了一句他们的年龄,竟惹来了大麻烦。

张某、杨某买了酒之后,一起在海河边喝酒,不知不觉到了晚上十点多,也不知道张某怎么好的,一脚踩空掉进了河里。

一开始杨某也没反应过来,过了一会儿,他才意识到张某掉河里了,赶紧报警。

随后,消防、警察都赶过来捞人,可惜救上来的时候,张某已经没气了。

警方后来也排查清楚,就是溺亡,没有别的隐情。

事后张某家长受不了这个打击,儿子才16岁,说没就没了,一纸诉状把卖酒的商行和一起喝酒的杨某都告了,一共要30万赔偿。

商行觉得冤,觉得张某他们16岁出来打工,能自己赚工资就相当于“成年了”,买酒喝酒该自己说了算。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明确规定,向未成年人违法售酒提升了人身损害风险,最终造成伤亡后果的,售酒方必须承担对应侵权责任。

只要没满18岁,哪怕他能自己赚钱养活自己,也照样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约束。

这家商行连最基础的询问年龄都没做到,既没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识,也没让对方出示身份证确认年龄,直接把酒卖给了16岁的孩子。

相当于主动给后续的危险的“导火索”,把人喝出事之后,自然躲不开对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商行得承担10%的责任。

另外,17岁的杨某也得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某主动和张某商量着大半夜去河边喝酒,本身就是把人往危险的地方带,明知道夜里河边路滑视线差,喝了酒之后反应变慢更容易出事,他还是发起了这个危险的局。

据目击者证明,在张某溺水后,杨某愣了好一会儿才反应过来同伴落水,错过了最佳的救援时机,没尽到同行伙伴该有的照看义务。

再加上他自己还没满18岁,也没法证明自己能完全独立赚钱养活自己,最后,得由他的父母来承担5%的赔偿比例。

最终,法院判决:商行应赔偿99564.89元;杨某父母应赔偿49782.44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