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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字头上一把刀!”贵州遵义,一78岁老人拐进路边一间出租屋,这是他第二次来找失

“色字头上一把刀!”贵州遵义,一78岁老人拐进路边一间出租屋,这是他第二次来找失 足女。两人讨价还价后以二十五块钱成交,女子刚脱下一只裤腿,老人就爬了上去,发生了亲密 关 系。两分钟不到,他忽然喊了声“脑壳痛”,翻身坐到床边,双手抱头使劲敲打。女子以为他喝醉了,没打急救电话,也没喊人帮忙,跟房东说了句"有个喝醉酒的老头",便收拾东西坐车回了市区。等房东儿子踹开门,老人早就歪在床边断了气。法医鉴定是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致死,但到底是不是男女行为诱发的,鉴定机构没有下结论。老人三个子女把王某琴和房东一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二十六万多。法院这样判决。2019年7月1日中午时分,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林某访走进了路边一间出租屋。这间屋子位于一栋自建房的负二层,是失 足女王某琴租下来从事卖Y活动的地方。林某访不是第一次来这里了,此前他就曾与王某琴发生过亲密关系,这次他轻车熟路地进来,开门见山地问“多少钱一次”。王某琴开价三十元,老人还了还价,说只有二十五元,王某琴同意了。交易进行得很快,大约两分钟左右,林某访突然说脑壳痛,自己爬起来坐在床边,用手抱住头,还敲打自己的脑袋。王某琴以为他喝了酒,心里害怕起来,她没有选择打急救电话,也没有叫人帮忙施救,而是跑上楼告诉房东老太太说房间里有个“喝醉酒的老头”,然后收拾东西坐车回了市区自己家中。当晚,房东之子闯进房间,却发现老人已死亡,当即报了警。老人死后,公安机关委托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尸检,鉴定意见显示:林某访符合脑血管畸形破裂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排除了中毒、暴力及机械性窒息可能但关于是否存在诱发因素,鉴定意见称需结合办案机关调查。对于父亲的突然离世,老人的三名子女无法接受,将王某琴以及出租屋的房东李某焱、敖某芬夫妇及其两个儿子李某雍、李某委告上了法庭,索赔二十六万袁。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关系本身在日常生活中不具备高度人身危险性,不会当然导致死亡结果。王某琴和林某访的行为,和老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至于房东一家,按常人生活经验和认知水平,不可能预见到房间里有人非法交易会闹出人命,主观上没有过错,也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老人三名子女的诉讼请求。三个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他们认为林某访已经七十八岁高龄,年迈体弱,与王某琴发生男女关系时身体处于亢奋状态,这正是诱发脑血管破裂的原因。他们强调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证明,除了交易外之外,其他行为都不可能诱发疾病发作,所以交易行为和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们还主张,房东一家收取管理费,构成组织、介绍、容留卖Y的犯罪特征,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面对指控,王某琴答辩说,自己和老人交易和老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客观公正。房东一方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中,家属申请对诱发林某访死亡的诱因进行鉴定,想从科学上证明就是性行为诱发了血管破裂。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呢?《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指出,侵权责任除了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之外,还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相当因果关系。本案中,林某访是成年人,而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男女关系,在日常生活中极为普遍,本身并不具备高度的人身危险性,不会当然导致死亡结果。即便林某访年事已高,但“高龄”本身不足以将这一常规行为评价为高度危险行为。法院认为,王某琴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进一步而言,即便假设交易确为诱发因素,根本原因也是“发生关系”这一生理行为,而非PC这一法律定性。若换作合法伴侣,同样不会因夫妻生活诱发疾病而承担赔偿责任。不赔不是因为身份合法,而是因为没有侵权的事实和过错。本案同理,王某琴虽从事违法活动,但对事故本身并无侵权事实与故意,不能仅仅因为她不是合法伴侣,就让她承担赔偿责任,那样做有违公平原则。至于卖Y和容留卖Y的违法问题,由司法机关另行处理,和本案的民事赔偿是两回事。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即使鉴定出诱因,也不能让王某琴承担责任,所以对家属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老人子女未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交易与老人死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不是谁受伤谁有理,也不是谁违法谁全赔,违法归违法,赔偿归赔偿,二者各论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