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做局了?"四川宜宾73岁企业家刘幕昭,2022年因脑梗死住院,出院后失语失能,嘴里只能发出简单声音。可2024年8月,他投资的公司突然增资,他的认缴出资额从100万变成206万,凭空背上106万债务。家属称他未参加股东会、未同意增资,股东会决议上根本没有他的签名。他起诉要求撤销增资登记,一审败诉后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了!
刘幕昭入行多年,早在2010年便出资入股了云南昭通一家饮品制造企业,登记认缴100万元,实际已缴足39万元。
公司其余四名股东里,有三人实缴金额为零,相比之下,刘幕昭对这家企业的真实贡献并不小。此后十余年,公司股权结构没有任何变动,刘幕昭的股东身份也从未引发过争议。
2022年,刘幕昭突发重度脑梗死,送医抢救后虽保住了性命,却留下了无法逆转的后遗症。混合性失语症让刘幕昭完全丧失了语言表达能力,左侧肢体偏瘫,日常起居全依赖家人照料。从那以后,刘幕昭的生活就是病床和家人,再无其他。
家属没想到的是,就在刘幕昭卧病在床、无法开口说话的这段时间里,那家云南饮品公司完成了一次增资变更登记。2024年8月,工商信息显示,刘幕昭的认缴出资额从100万元变成了206万元,凭空多出来106万元的认缴义务。
家属去核实,发现刘幕昭既未出席任何股东会议,也未出具任何书面授权,股东会决议上更看不到刘幕昭本人的签字。
家属决定打官司,以行政诉讼方式起诉当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求撤销这次增资登记。庭审中,登记机关和涉事公司的立场是一致的,认为增资时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修订章程等材料齐全,登记机关依法只做形式审查,不负责核实每位股东的真实意愿。
2026年3月,一审法院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请,理由是涉案决议经公司90%表决权股东通过,符合公司法规定,登记程序也未违反现行法规。
家属不服,上诉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6月12日,二审裁定下来,维持原判。6月24日,家属正式收到终审判决书。
2024年7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施行,新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股东会决议若在形成程序上存在问题,股东可在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新法更加强调不能以合规的程序外壳掩盖对股东真实意愿的漠视。
而涉案增资恰好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后的2024年8月,这个时间节点,或许还留有值得关注的法律空间。
另一个方向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若家属在发现异常后,依法向法院申请认定刘幕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认监护人身份,在法律层面形成的约束力或许会与行政诉讼形成合力,打开另一条维权路径。
目前刘幕昭依旧卧床,无任何收入来源,那106万元的认缴义务悬在那里。一旦公司出现债务危机,这笔钱随时可能成为对其家庭的实际追索。程序走完了,但这件事留下的问题,并没有随着判决一起画上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