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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跟已婚妇女在车上约会,二人正在缠绵,没想到被女子的丈夫抓了个正着。丈夫

重庆,男子跟已婚妇女在车上约会,二人正在缠绵,没想到被女子的丈夫抓了个正着。丈夫还带着岳父过来,想要处理此事。男子看到人家丈夫过来,就想要开车逃跑,丈夫直接跳上了引擎盖,男子惊慌失措启动车子又来了个急刹车,想要故意甩掉对方。女子的丈夫被甩落在地,又一把拽住后视镜,男子则继续开车拖行,最终导致人家丈夫受伤。

(闽南网6月11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现在这些婚外的行为,真的是越来越大胆了。

王先生早就察觉到自己的妻子不对劲,因为妻子好像外面有人了,时不时的就是聊手机。

而且妻子有些表现很冷落,对自己似乎也没有兴趣,夫妻生活更加是懒得过。

有的时候王先生下班回来,看到妻子正在开心的聊手机,但是看到他之后,妻子立刻就冷脸了,态度一整个转变。

如此可以很确定一件事:妻子确实在外面有人了。

王先生不着急跟妻子表态,而是找机会跟着妻子,想要查看一些蛛丝马迹。

果然,在王先生的追踪下,被他查到了切实的证据——妻子真的在跟外面的男人约会。

这个约会对象叫做林某,事发这一天,王先生正好跟踪妻子来到了一处停车场,妻子跟林某见面之后,俩人就在车内开始缠绵。

王先生立刻打电话给了妻子的父亲,也就是自己的岳父,想要一起来处理这件事。

岳父还是比较明理的,跟着女婿一起过来,就想要亲眼看下,女儿是不是真的在做这种没道德的事情。

果然,岳父跟王先生,两个人亲眼看到了,女子跟男子正在车内做不正当的事情。

当时王先生非常的愤怒,看着眼前的场景,一来是怨恨妻子不忠诚,一来就是对林某充满愤怒,他干涉了自己的婚姻。

林某也看到了王先生,内心很慌张,立刻就反锁了车门,之后就准备踩油门逃跑。

王先生则直接就跳上了引擎盖,没想到却被林某给甩了下来,当时王先生已经受伤了。虽然摔倒了,王先生还是不甘心,又一把拽住了后视镜。

拽住的同时,林某又在往前开,将王先生给拖行了100米。

王先生一直不肯松手,林某害怕出事,赶紧又慢了下来。

而王先生的妻子,则站在一旁看着,父亲也在这边,她也立刻劝解林某,不要再做傻事了。

随后车子刹停,几个人都停下来,但是王先生受伤了,右腿二级重伤。

林某的罪行可不小,他明知道王先生拉着后视镜,还故意往前开车,已经属于故意行为。另外,王先生重伤二级,林某的行为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这件事发生之后,王先生也报了警。

本来根据法律规定,林某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为林某愿意赔偿12.3万,王先生愿意谅解林某,林某免于刑事处罚。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本案的案情。

第一、妻子的行为,违背了婚姻法,构成民事过错。

《民法典》第 1043 条规定,婚内跟他人约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背良俗跟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 1087、1091 条规定,婚姻内存在过错的一方,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多分配财产,并且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的妻子行为不轨,跟婚外的男子相约,已经背叛了夫妻忠实的义务,背叛家庭。男子可以主张离婚,并且还可以主张多分配婚内的财产。

第二、林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 234 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遭受重伤的,会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中的男子跟王先生的老婆搞婚外的关系,激发了矛盾,王先生拦车,男子则故意开车导致王先生受伤。

男子明知道王先生在阻拦自己,但是还是故意开车伤人,他对于自己行为的结果是清楚的,却还是继续追求后果,属于间接故意,最后造成二级重伤,因果关系明确。

《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身体损害,属于故意人身侵权,侵权者需要做出民事损害赔偿。

本案中的男子,故意驾车冲撞,并且拖行受害人,导致受害人受到了二级重伤,严重侵害了对方的身体健康权。

男子需要做出民事侵权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个人财产全额赔付,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则需要继续服刑。

信源:闽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