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校园遭遇群体霸凌,结果学校将女孩与霸凌者一起开除!
吉林长春,长春某技师学院。两名女学生以极其残忍的方式,在厕所内对一名女同学进行暴力霸凌。
视频中,受害者被打得抱头蜷缩,施暴者的拳脚密集落下,辱骂声不绝于耳。
旁边还站着一名手持手机的女生,充当这场暴力的“记录者”,把受害者的痛苦当成博取眼球的“战利品”。
更令人愤怒的是,施暴过程被拍成视频发到网上传播,对受害者造成了二次伤害。
随着警方介入,事件被彻底撕开。对于施暴动机,有的版本称是“争风吃醋”,有的则归于“日常看不对眼”。
然而,理由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个本该接受教育的地方,变成了弱肉强食的丛林。
更令人痛心的是,越来越多知情人透露,类似的霸凌在该校并非孤例。
早在事发多日前,就有同学目睹受害者遭受推搡和言语威胁,但受害者害怕报复,选择忍气吞声,最终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随着事件引爆网络,最初流传的“受害者与两名霸凌者一并被开除”的消息,掀起了舆论的海啸。
愤怒的网友指责学校是“和稀泥”的高手:
分不清受害者和施暴者的区别,把“开除”当成了平息事态的万能钥匙。“受害者都已经被打得遍体鳞伤了,为什么还要被开除?难道被欺负就是错吗?”
更有痛心疾首的家长指出,这是赤裸裸的二次伤害,这种“一刀切”的开除,等于在向全社会传递一个危险的信号:只要惹了事,不管谁对谁错,统统扫地出门。
在法律层面,这样的处理方式也备受质疑。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学校对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
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只有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才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而被欺凌的学生,是受害者,她的错误在于“没有保护好自己”,远未达到需要被开除的程度。
如果网传“各打五十大板”属实,那么学校的处理方式,显然违背了惩戒的公平原则。
事件的持续发酵,最终迎来了转机。在巨大的舆论压力和上级教育部门的介入下,学校对“双开”决定作出了纠正。
据报道,该校已恢复了受害者的学籍。校方承认,在事件初期的应急处置中,为了快速平息事态,采取了“一刀切”的违规处理方式。
经过调查核实与反思,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积极与受害者家属沟通,协调复学事宜。
同时,对两名实施霸凌的学生的处罚,则依据校规校纪维持了开除决定。
很多人以为,女生之间打打闹闹只是“校园欺凌”,最多是校规处分。这种看法大错特错。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轻则行拘,重则入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结伙殴打、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两名施暴者结伙殴打同学,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法医鉴定一旦达到“轻微伤”级别,公安机关便可依法对施暴者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的顶格处罚。
第二,伤情若达轻伤,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医鉴定若达到“轻伤二级”以上标准,霸凌行为就升级为刑事案件。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本案中,如果受害者的伤情达到此标准,检察机关便应对施暴者提起公诉,受害者还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
第三,拍视频传播,涉嫌多重违法。
旁观者拍下暴力视频并发到网上,性质同样恶劣。拍摄暴力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属于民事侵权。
若视频被认定为含有血腥、暴力、侮辱等淫秽或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造成恶劣影响,传播者可能面临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寻衅滋事罪。
长春这起厕所霸凌事件,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在这个“人人都有摄像头”的时代,每一次“躲进厕所”的暴力,都可能被传到全网。
一旦曝光,施暴者不仅面临校规的严惩,更可能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勇敢维权,校方最终纠错,这是法治的胜利。
然而,更深层次的反思不应止于此。校园霸凌之所以屡禁不止,往往在于事发前的“忽视”和事发后的“息事宁人”。
校园的厕所不该成为法外之地,校方“和稀泥”式的粗暴处理,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让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
唯有完善事前干预和事后追责全链条,让法律成为校园最坚固的铠甲,才能真正让每一个孩子,在阳光下安全成长。
目前,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已责成学校全面排查校园欺凌隐患,并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导。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