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没收的房产,为何十多年还在由违法行为人出租获利?河北秦皇岛一对开发商夫妻离婚案,牵扯出19套没收房产的违规处置隐情。
据极目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今年63岁的田女士,曾是秦皇岛市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丈夫吴先生曾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两人是重组家庭。
因感情破裂,二人准备离婚。2025年8月,田女士在清算公司财产时,查阅旧账,竟发现一个惊天秘密。
2010年,嘉太公司与盛隆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嘉盛景苑”小区时,因违规改变规划,新增2000多平的违法建筑,涉及19套房产。
2015年6月,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这19套违建房产处以“没收”的顶格处罚。
法律文书白纸黑字,清晰明了。可十多年过去,这批被没收的国有资产,却从未离开开发商的控制。
没有被上缴,也没被腾退,反而一直处于两家公司股东的占有之下。直到田女士准备离婚,这笔“隐形资产”才浮出水面。
在嘉盛景苑小区里的19套早已归属国家的房子,有的被装修一新,成了商户办公点;有的被低价出租好几年;有的甚至挂上招租广告。
一家商户的员工向记者透露,自己老板已经租了这里商铺三四年了,每年租金过万,但到底向谁交租,她并不知道。
面对记者追问,吴先生女儿吴女士承认,确实有一部分房子的租赁合同是她签的,但辩称只是“帮公司代签”,租金也都交给了“田女士的公司”。
对此,田女士严词反驳,她表示自己与丈夫的嘉太公司已于2020年注销,且公司实际由丈夫一人控制,明显是对方在说假话,是吴先生及其女儿在私自出租收益。
田女士一怒之下,将此事举报到海港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
但对方的答复让她傻了眼:该单位并未实际接收过这些房产。
为追回国资,2022年,政府将两家公司的四名股东告上法庭,要求腾退房屋并支付侵占期间120万余元的使用费。
然而,这场官司打得异常曲折。2022年,海港区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起诉。
法院的理由是:该案系因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违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政府提起上诉。但秦皇岛市中院的裁定:规划局已下达没收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政府要做的应该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而非打民事官司,因此维持原判。
官司败了,问题依然没解决。如今房子在开发商手里攥着,租金在他们兜里揣着。
谁应该去“强制执行”那个十多年前的没收决定?从两年前到如今,这个本该清晰的答案,却成了一笔无人问津的糊涂账。
“这不是老赖,这是明抢!”无数网友的愤慨,在此刻道出了事件核心。
田女士的意外查账,竟无意揭开了一个悬在司法、行政和开发商头顶的巨大黑洞。
第一,没收十多年的罚没房,至今仍被私人侵占牟利,已触及刑事犯罪。
根据《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
本案中,19套罚没房产十多年来未收归国有,且存在被“私下分割、占为己有、甚至对外长期出租牟利”的迹象,其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已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罪,或至少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刑事犯罪。
虽然可能不存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私分的问题,但不作为的事实是存在的。
第二,法院两次驳回起诉,源于“路径错误”而非“事实错误”。
法院认定,该案因行政处罚引发,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这一裁定的法律逻辑是严谨的。但问题在于,当行政机关已作出没收决定超过十年,且房产被长期侵占的违法事实异常清晰的情况下,“该由谁来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成了整个事件被卡住的“死穴”。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因此,真正的“球”最终回到了原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局脚下。
该局作为作出没收决定的主体,依法负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的法定义务。
如果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该权力,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流失,则相关责任人或将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责。
政府打官司被驳回,法院判了“不归我管”;侵占者拿着法院的“挡箭牌”,心安理得地继续收租。
那19套地处闹市、本该早已收归国有的罚没房,就像被丢进了一个无人过问的灰色地带,一躺就是十几年。
法律程序固然严谨,但若严谨的程序成了犯罪分子逃避惩处的护身符,变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真空地带,那我们不禁要问:这到底是谁之过?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