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死也别拉上别人啊!夜晚漆黑公路上,一桌人在马路中间摆摊吃饭,过路司机险些撞上。
2026年6月7日19时40分许,江苏溧阳神女湖大坝路。一名网友驾车沿路兜风,对向车道一辆车开着远光灯,刺眼的白光让他短暂“失明”。
他下意识减速,小心翼翼地与那辆车会车。当视线恢复的瞬间,他魂飞魄散——就在他前方的同一条车道上,赫然摆着一张折叠桌,四个人围坐在一起,正埋头吃饭,全然不顾身旁飞驰而过的车辆。
一辆轿车停在旁边,没有打开双闪灯,车后也没有放置任何警示牌。
大坝路本就弯多路窄,夜间视线不佳,常有自驾游客前来兜风。
如果不是司机提前减速、反应及时,这一车四人很可能被撞飞。
司机绕开这群“马路餐桌”后,惊魂未定,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6月8日,记者联系到视频发布者。他说自己当时车速不快,“要是开快点,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他已报警,正在等待交警的处置通知。溧阳交管大队竹箦中队工作人员证实,已收到群众反映,此事正在调查过程中。
这四人的行为,已不是“不文明”可以解释,而是踩踏了多条法律红线。
第一,违法停车,且未设置警示标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该四人将车辆停在行车道上吃饭,未开启双闪,未放置三角警示牌,已严重违法。
第二,行人违法占用车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63条明文禁止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禁止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四人在车行道上支桌吃饭,属于典型的“在车行道内停留”,可处警告或罚款。
第三,如果引发交通事故,责任人将面临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
一旦后方车辆避让不及撞上这桌“野餐”的人或车,造成伤亡,这四人自身将承担事故的主要乃至全部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司机若因远光灯晃眼未能及时发现前方障碍物,责任划分将更为复杂。
四个人,一辆车,一张折叠桌,在漆黑的大坝路上,吃了一顿“拿命做菜”的晚餐。
他们以为没人会撞上来,以为开个双闪就够了,以为“就吃一会儿没事”。
但在夜间弯道,车速稍微快一点,刹车晚一秒,这顿饭就是人生的最后一餐。
你们吃的不是饭,是阎王爷的请帖。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