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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还得交“纪律保证金”!2026年3月,湖南某学校一则通报引发舆论哗然。 通

上学还得交“纪律保证金”!2026年3月,湖南某学校一则通报引发舆论哗然。

通报显示,学校某班级教师向一名违纪学生收取了2000元“纪律保证金”。

规则简单粗暴:交了钱,再违纪就按规定扣钱;学期结束,余额才退还。

消息传开后,家长群炸了锅。有家长直接质疑:“孩子犯错了,不是应该批评教育吗?扣钱,是几个意思?”,“这一下子收2000,是不是只要有钱,就能随便犯错了?”

也有人对校方处理表示肯定:“知错能改,及时退还就行”。但更多人追问:如果这次不被曝光,这种“以罚代管”的模式会不会一直持续下去?

舆论持续发酵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介入调查。涉事教师被批评教育,学校也及时将2000元全额退还给了家长。学校表示,今后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学校向学生收取“纪律保证金”,不只是“管理方式不当”,而是踩踏了多条法律红线。

第一,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没有罚款权。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其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教师法》明确规定的教师六项权利中,从未赋予教师罚款的权力。

学校以“保证金”“押金”等名义扣钱,本质上就是变相罚款,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纪律保证金属“违规收费”,教育法规明确禁止。

《教育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无论学校以何种名义(违纪处罚、管理押金等)收取费用,都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情形,家长有权要求退还。

多地教育收费告诫函中也明确写入“不得违规收取各类保证金、抵押金”。

第三,以“自愿”或“协议”为名,不能掩盖违法本质。

有学校可能会辩解:这是“家长自愿缴纳”的,或者和学生签订了“协议”。但法律不认“自愿”的外衣,只看实质。

如果学校暗示“不交保证金会影响孩子待遇”,或以此作为入学的条件,就属于变相强制收费。

即使签订协议,若未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该协议仍然无效。

当一所学校把“违纪”明码标价,把“管教”变成了扣款,把家长、学生视为缴纳“违约金”的契约方,教育就变了味。

每一次罚钱,都在告诉孩子:规矩可以用钱买,犯错可以被价格原谅。这不是在育人,这是在“教坏”。

罚款永远换不来规矩,教育最廉价的手段,就是拿钱来砸。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