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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在年租金三十多万的酒店摔致腰椎骨折,店方不仅不给任何回应,还通知她

浙江杭州,女子在年租金三十多万的酒店摔致腰椎骨折,店方不仅不给任何回应,还通知她在8天内搬离。女子愤然控诉对方:其一,离摔伤已过去三个多月了,对方竟然一次都没有去看望过她,更别提道歉和主动赔偿了,这种服务态度令她完全无法接受;其二,自己因这次意外,确诊了焦虑抑郁症无法工作,误工费高达上百万元;其三,对方竟然不处理这件事,就勒令自己在8天内搬走。

自去年5月29日起,李女士以每月2万4的价格与一家五星级酒店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成为了对方的长住房客户。

今年2月23日她在房间门口湿滑的石阶上不幸摔倒,被尖锐的石阶边缘撞到腰部。

她疼得动弹不得,只能叫救护车帮忙才去的了医院,当时只照了普通X光,显示“未见明显骨折”,由于X光准确率不太高,加上李女士疼得动不了,只得等到4月能动才去照了CT,结果显示“第2腰椎右侧横突骨折”。

这次意外,不仅让李女士遭受身体伤痛,还给她造成了心理创伤,确诊了焦虑抑郁症。

突如其来的身心双重折磨,令她大概有三个多月无法工作,无法履行之前落实好的工作约定,众多客户纷纷要求退款,蒙受收入损失高达上百万。

李女士指出,这次意外对方存在安全设施隐患的过失:房间通往地面的石阶特别陡峭,按照规定,此处应该要安装扶手,路面要保持平整,而不是现在坑坑洼洼的石阶。

每次雨天过后,石阶的坑洼处都是积水,非常湿滑,容易摔跤。

她还强调,出事当天没有下雨,但是石阶湿漉漉的,即使自己穿着平底鞋,还是不慎滑倒了。

自发生意外起,对方从未慰问过李女士,更别提道歉、赔偿了,她多次找店方协商,但是对方没有任何答复,只来了一句“有保险,怕啥”,令她对这家店的服务态度失望透顶。

更令李女士气愤的是,5月19日对方以“部分区域的长租房将予以收回,后续不再对外提供长租业务”为由,要求她在合同到期日5月28日退租。

她觉得特别不合理的是,对方不应该对这次摔伤没有任何说法,就勒令她8天内必须搬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方作为盈利性经营场所,负有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防止消费者受伤。

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3.6.2 台阶的无障碍设计规定:

第2条,踏步应防滑。

第3条,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上述标准规范是对台阶设施安全保障义务的具象化说明,符合李女士提出的石阶具有设计缺陷、安全隐患的论点。

综上,对方因石阶不符合安全标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女士摔伤,理应对本次事故负有侵权责任,而不是他们所说的有“有保险怕啥”,保险投保并不等于安全外包,并不能替代安全管理,更不是对方不管这件事的借口。

面对对方的消极协商态度,李女士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向其索赔几万的医疗费、上百万的误工费等。

维权时她需注意以下2点:

1、重视证据收集:

其一,证明对方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凭证。例如受伤后是否有及时拍下湿滑的路面?是否有拍到石阶旁有没有警示标志?有没有监控或者目击证人证明当时的路况?

其二,证明并无分心走下石阶的凭证。例如是否有目击证人或者监控证明自己是专心走路,没有低头玩手机没注意看路等。

其三,受伤因果凭证。李女士需要请专业机构鉴定腰椎骨折和这次摔倒的因果关系,以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期一年,超出时效可能会不被法院支持,丧失胜诉权。对方面对李女士的多次协商,3个多月来都不予置理,增加了她的诉讼时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