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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燕郊一女子车祸受伤入院,一名男医护多次对其做出出格行为,还趁她高烧意识模糊时

河北燕郊一女子车祸受伤入院,一名男医护多次对其做出出格行为,还趁她高烧意识模糊时实施侵害。她第一时间报了警,检测结果也把那名男子的生物痕迹查了出来,但警方最终没有立案。她不接受这个结果,申请了复核,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进展,涉事的那名医护已经被医院开除,整件事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

事情发生在今年3月,王女士开车走京哈高速,在南票收费站附近遇到路面大石块,猛打方向盘躲避,结果爆胎失控,车子出了事故。她全身多处淤青,头部持续胀痛,被紧急送进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车祸已经够难受了,但真正让这件事走向另一个方向的,是住院之后发生的事。

王女士入院后高烧持续不退,体温长时间维持在39.9℃,整个人躺在病床上几乎动弹不了。她之前联系了姐姐来陪护,但姐姐临时出了状况,没能赶过来。

就这样,她一个人在病房里,旁边没有家属,也没有能帮她说话的人。

负责给她治疗的医生叫王某。起初,王某借着量体温、查伤口的由头,开始对她动手动脚。王女士身体很差,加上对方是主治医生,她忍了下来,没有当场出声。这种忍耐被对方当成了某种信号,胆子也越来越大。

3月29日,趁着王女士高烧未退、意识模糊、完全无力动弹,王某对其实施了性侵。

王女士事后回忆,当时她根本叫不出声,浑身使不上劲。但头脑还没有完全失去意识,她悄悄打开手机录了音,还故意开口问王某"你是不是喜欢我",想用这种方式把对话固定下来,留作日后的证据。

事情发生后,王女士立刻报了警。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很清晰:送检拭子中确实检出了王某的DNA。但警方调查结束后,给出的是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王某无犯罪事实。

警方给出的理由有两点:一是王女士当时没有呼救,二是录音里她主动问了那句话,这段对话被认定为双方互动,不符合单方强迫的判断标准。

这两点理由,在网上引发了大量质疑。

一个体温烧到接近40度、全身无力的人,怎么可能有力气呼救?没能呼救,不正好说明她当时已经完全无力反抗了吗?至于录音里的那句话,王女士本人解释得很清楚,那是她在极度虚弱的状态下主动套话,目的是留存证据,不是表达任何意愿。

但这个取证行为,后来被反向解读,成了"自愿"的依据之一。一个受害者在极限状态下想到自救取证,结果被用来质疑她的受害事实,这个走向本身就已经很说明问题了。

从法律层面看,这件事有一个关键点常被忽略。《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的构成方式,除暴力和胁迫之外,还明确包含"其他手段"这一兜底表述。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样指出,利用被害人处于昏迷、重病、醉酒等无力反抗状态实施性侵,属于"其他手段",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核心认定标准是"违背妇女意志",而不是"受害人是否做出了明显的抵抗动作"。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本身就已经无力反抗,这个客观状态本身就是认定的基础,不需要受害人额外证明"我为什么没有动"。

王女士39.9℃高烧在先,住院病历里有完整记录,这是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DNA鉴定报告也已经出具,两个条件同时成立的情况下,"未曾呼救"能否单独推翻整体事实认定,本身就值得认真审视。

目前,王女士已经提出复议申请,等待上级机关的审查结论,尚无进展。医院方面,王某在事件曝光后被开除处理,但开除是解除劳动合同,和刑事追责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件事,不能混在一起算。丢了工作,和承担刑事责任,差得很远。

这件事的最终走向,还取决于复议程序的审查结果。

但有一个问题已经放在那里了:高烧39.9℃,孤身住院,全身无力,连喊一声都做不到——这些条件加在一起,如果还不算"无力反抗",那到底什么状态才算?

官方信源:极目新闻 2026-05-27 20:32:00 河北燕郊女子高速车祸入葫芦岛市中心医院,高烧 39.9℃时遭医生王某侵害,取证录音、DNA 鉴定检出对方生物痕迹,警方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涉事医生 5 月 26 日被医院开除,当事人已申请案件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