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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 70 岁老人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未戴头盔还载着老伴出行,行驶

湖北咸宁 70 岁老人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未戴头盔还载着老伴出行,行驶中撞上距路边白实线 80 厘米的电线杆,老人当场身亡,老伴受伤住院 27 天。交警认定老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家属却将供电公司和公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索赔 34 万余元。法院判了。

湖北咸宁70 岁的李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着老伴胡某在县道上行驶。李某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车辆也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行驶过程中,李某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上了路边的一根电线杆。李某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胡某在事故中受伤,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 27 天,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五处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事发路段路况完好,视线清晰,没有任何路面破损或者遮挡视线的障碍物。最终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去世后,他的家属并没有接受这个结果。他们认为,事故的发生和电线杆的位置有直接关系。如果电线杆不在那里,李某就不会撞上。于是家属将电线杆所属的供电公司,以及负责该路段养护的公路管理部门一并告上法庭。

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34 万余元。家属认为,两部门作为电线杆的所有人和道路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电线杆于 2012 年 11 月架设竣工,早于该路段的拓宽工程。道路拓宽后,电线杆距离公路边白实线仅 80 厘米。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违反交通法规的不当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自身死亡及胡某受伤负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道路拓宽后,理应发现电线杆位置不当存在安全隐患。

供电公司既没有及时将电线杆移开,也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设置警示标志,放任安全隐患持续存在,存在一定过错。公路管理部门作为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通知供电部门移改设施的义务,同样存在管理疏漏。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承担 70% 的责任,供电公司和公路管理部门各自承担 15% 的责任。两被告共同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 20 万余元。其中供电公司赔偿 101161.15 元,公路管理部门赔偿 101161.15 元。

一审判决后,公路管理部门不服,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路管理部门认为,电线杆的产权属于供电公司,自己没有义务通知供电公司移改设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路管理部门作为道路的管理者,有义务对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整改。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件事在网上曝光后,迅速引发了全网的激烈讨论。舆论明显分成了两派,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有网友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电线杆距离道路太近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如果两部门能够及时整改,这场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能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

也有网友反对这个判决结果,认为交警已经认定老人负全部责任,就应该自己承担所有后果。家属的行为是在讹诈,法院的判决会助长这种不良风气,以后谁违规出事都可以找公共部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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