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杵着根电线杆,撞上去了,算谁的锅?这个问题,湖北咸宁的一家人用一场打到二审的官司给出了答案,结果出乎很多人意料。
2024年6月20日傍晚18时22分,70岁的李某骑着三轮摩托,带着老伴胡某在村道上行驶。那条路沥青路面完好,傍晚时分视线没有障碍,路况说不上复杂。
但车子还是撞上了路边一根电线杆。李某因严重颅脑损伤,当天抢救无效离世。老伴胡某住了27天医院,后经司法鉴定,落下五处十级伤残。
两口子就这样,一个没了,一个落了残。
交警的事故认定结论很快出来了。认定书写得清楚:李某无证驾驶、车辆无牌照、没戴头盔、操作不规范,负事故全部责任。
四项违规,条条实锤,没什么可争的。
按这个认定,家属要起诉别人,底气从哪儿来?
就来自那根电线杆的位置——它距离路边白实线只有80cm,不符合国家道路电线杆安全布设标准。
这根杆子的来历得说清楚。它是2012年11月30日竣工架设的,立杆时埋在土质松沙石地基上。当年这段路没现在这么宽,电线杆的位置当时是合规的。但后来这段路进行了拓宽改造,路面向两侧拓宽延伸,原本在路外空地的电线杆,就因为道路变宽,硬生生离行车道特别近,只剩80厘米,变成了路边的安全隐患,问题和责任隐患就这么埋下了。
供电公司是这根杆子的产权方,也是日常管护单位。路面拓宽之后,现场环境彻底变了,供电公司理应巡查发现杆子位置违规、存在通行隐患。
但他们啥也没做:既没有迁移电线杆,也没有在杆子周边设置任何警示标识,任由这个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公路管理部门的问题也很明确。这条路是他们主导拓宽施工的,道路改造后,原本合规的老旧杆线,会变成妨碍道路通行的障碍物。
根据《公路法》相关规定,道路建设、管理部门,在道路改造施工后,有义务通知相关产权单位,对影响通行的原有设施进行迁改、整改,同时做好安全保障。但打官司的时候,公路部门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通知过供电公司迁改杆线,修路只管修路面,后续配套隐患整改完全搁置。
两家单位的问题不一样:供电公司是明知设施不合规、长期不作为,放任隐患;公路管理部门是改造道路改变现场环境后,未尽通知、协调整改的法定义务。
但最终结果一致,本该被消除的安全隐患,两家谁都没管。
一审法院的判决:李某自身多项违法操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自行承担70%责任;供电公司、公路管理部门各自存在管护失职、履职缺位的过错,各承担15%次要责任。
具体赔付明细:供电公司赔付李某死亡相关损失82255.52元、赔付胡某伤残相关损失18905.63元;公路管理部门赔付金额和供电公司完全一致。两家单位合计赔付202322.3元。
法院最终核定:李某事故总损失548370.15元,胡某事故总损失126037.52元。家属原本起诉索赔34万,最后法院支持了20万出头的赔偿。
一审判决后,公路管理部门不服,上诉到湖北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很多人看不懂这个判决:明明是自己违法开车撞的杆子,凭什么能让公家赔钱?
这里的核心逻辑很简单:交警定的驾驶人全责,只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不等于所有损失都要驾驶人自己兜底。
法院从来没有免除老人的主要过错,70%的责任全是他自己承担。但这起事故是双重风险叠加:一是老人自身违法驾驶的人为风险,二是公共设施长期遗留、无人整改的安全隐患风险。
这个电线杆隐患,是可以通过正常巡查、整改、迁改提前消除的,却因为两家单位履职缺位,常年存在。
这种长期的公共安全漏洞造成的损害,不能全部算在受害者头上,两家失职单位必须为自己的不作为买单。
另外这件事也暴露了农村修路的普遍问题:这些年大量农村道路翻新、拓宽,路面修得越来越好,但沿线老旧电线杆、通信杆、变压器的迁改整改,一直是没人重视的盲区。
修路的只管修路,管杆子的只管设备通电,两边权责脱节,没人衔接,安全隐患就一直悬空。
判决书没有明确这根违规电线杆空置隐患的具体年限,但从2012年立杆、后续道路拓宽,到2024年出事,隐患存在了很多年。
这也是很多公共设施管理的通病:不出事无人问津,出了事才追责整改,这起官司只是把这个普遍问题彻底摆到了明面上。
官方信源:红星新闻 2026-05-25 19:03 湖北咸宁 70 岁老人无证驾摩托载妻撞电线杆夫亡妻伤,家属起诉供电公司和公路管理部门索赔 34 万,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