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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劣的骗术,巨额的代价:学术诈骗为何不能止于撤职最近互联网上曝光的一系列学术带头

拙劣的骗术,巨额的代价:学术诈骗为何不能止于撤职最近互联网上曝光的一系列学术带头人涉嫌造假事件,让人大跌眼镜的不是骗术有多高明,恰恰相反,是骗术的拙劣。从高中学历混成"首席科学家"的郭某,到被指Nature论文数据造假的同济大学院长王某,这些案例共同揭示了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在学术圈,某些诈骗甚至连"技术含量"都没有,却依然能长年通行无阻、名利双收。但更值得深思的是另一个问题:这些拙劣的骗术,涉及的金额却一点都不"拙劣"。动辄数千万元的科研经费、国家级人才项目的巨额资助、以及由此衍生的职称待遇、住房补贴等隐性收益,其规模早已远超刑法中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手段低劣,后果严重——这种反差恰恰说明,当前的学术不端处置方式已经严重滞后于现实。拙劣的骗术:漏洞百出却一路绿灯江苏科技大学的郭某案是最具讽刺意义的标本。据南方周末调查,这位自称"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创新人才""俄罗斯工程院院士"的"首席科学家",实际仅有高中学历存疑。他的简历声称师从材料科学家周惠久院士、合作者为"世界纳米材料之父",但多位学者向媒体表示"从未听说过此人"。更令人瞠目的是,他所展示的获奖证书、论文页面等材料,被合作者发现存在明显的PS痕迹。就是这样一份漏洞百出的履历,却让郭某成功以教授身份被江苏科技大学引进,继而获聘"首席科学家"、博士生导师,还申报了6项专利,合作者中甚至包括该校校级领导。郭某对外宣称主持了6项国家级项目、总经费约9000万元,以及18项国际科研合作项目、累计经费近3000万美元。一位与他合作过的企业负责人事后懊悔:"我们只是看中他的学术头衔和高校背景,以为经过学校审核的人不会有问题。" 这句话道出了问题的核心,不是骗术高明,而是审核形同虚设,权力与资源成了骗子最好的帮凶。同济大学王某案则是另一番图景。这位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国家"杰青"、Nature论文通讯作者,被曝论文数据造假。校方调查后确认,论文中10张图表涉及的免疫荧光染色实验"未对总细胞数和阳性细胞数进行客观计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作为通讯作者,王某被认定对实验数据和论文质量"失察失管"。"失察失管"四个字,轻描淡写地遮住了多少疑问?一篇Nature论文从实验设计、数据采集到投稿发表,涉及多少人、多少环节?作为团队负责人和通讯作者,如果连基本的数据真实性都不把关,那这个"带头人"带的究竟是什么?巨额的涉案金额:远超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如果说骗术的拙劣让人哭笑不得,那么涉案金额之巨则足以让人愤怒。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五十万元的门槛,在学术诈骗面前显得何其低矮。郭某自称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累计近亿元,即使打一个折扣,其经手的国家财政资金也早已是天文数字。更何况,学术诈骗的"非法占有"不仅限于直接套取的科研经费。一个国家级人才称号背后,往往关联着上百万元的年薪、数十万元的安家费、优先的住房分配、子女入学特权,以及由此撬动的横向项目、企业顾问费等隐性收益。这些,哪一样不是通过虚假的学术头衔"骗取"而来的?有观点认为,学术不端者获取的是"荣誉"而非"财物",不构成诈骗罪。这种区分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当一个人用伪造的学历、PS的证书、冒用的论文,骗取教授职位、首席科学家头衔,并据此领取高额薪酬、申请科研经费时,这难道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荣誉本身不是财物,但附着于荣誉之上的薪酬、经费、待遇,无一不是财物。如果说这不算诈骗,那恐怕是对"诈骗"二字的重新定义。层层造假:链条上的每一个人都该被追问学术诈骗的另一个特征是系统性。它不是一个人的独角戏,而往往是一群人的"合谋"或"配合"。郭某的案例中,6项专利的合作者包括校领导。公众质疑的焦点十分尖锐:这些校领导到底有没有参与研发?如果没有,那所谓的"合作"是挂名还是利益输送?如果有,那意味着校领导与骗子深度绑定,共同从骗局中获益。无论是学术政绩还是实际利益。新京报对此评论道:"如果校领导明知郭某'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却选择性忽视,甚至有意包庇,与其一同沽名钓誉,试图榨取和撬动更多学术资源,这不仅践踏了学术尊严,更是对国家资源投入的恶意侵占。"王某的案例同样如此。同济大学的通报显示,造假的实验数据由金某某完成和提供,王某作为通讯作者"失察失管"。但"失察"二字能否解释一切?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荣誉推荐的过程中,是否还有其他环节的参与者本该把关却选择了放行?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包庇"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但现实中,除了涉事的第一责任人,链条上的其他人往往全身而退。这正是用户所指出的——"仅仅一个人被撤职,显然是非常没有说服力的"。

拙劣与巨额之间:为什么不能适用刑法?当前的学术不端处置框架,无论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还是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都将处理措施限定在"取消资格""降级""撤职""解聘"等行政或纪律处分范围内。这些规定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当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已经超出"学风问题"、达到诈骗犯罪的严重程度时,为什么仍然止步于内部处理?我们对比一下:一个普通人诈骗50万元,面临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个学术带头人通过造假骗取数千万元科研经费、数百万元年薪,却只需要"免去院长职务""取消评奖评优资格24个月"这种反差,已经不是"宽严失当"可以解释的了。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联合发布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确实将"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明确列为科研失信行为。但这仍然是"行业内部"的规定,不是刑法。当行为人以虚假手段获取国家财政资金据为己有时,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这不是"跨界适用"的问题,而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就涵盖此类行为。从"内部处理"到"刑事追诉":必须跨越的门槛要让学术诈骗真正付出应有的代价,需要在三个层面实现突破。第一,司法层面需要明确态度。 最高法、最高检应当就学术领域诈骗行为的法律适用出台指导性意见或典型案例,明确以虚假学术成果、伪造身份等手段骗取科研经费、人才待遇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不是"刑法过度介入学术自治",而是对公共财政和法治底线的守护。第二,调查程序需要独立化、刑事化。 当前由涉事单位"内部调查"的模式,天然存在包庇、规避的倾向。对于涉案金额巨大、情节恶劣的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介入,按照刑事案件的标准收集证据、固定链条。江苏科技大学在发现郭某问题后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还需要更多这样的案例来形成示范效应。第三,责任追究需要全链条覆盖。 学术诈骗从来不是一个人的"杰作"。从造假的当事人,到审核放行的评审专家,到"挂名"合作的领导,到知情不报的同僚。每一个环节的失守都为骗局提供了条件。如果只处理最末端的当事人,而让链条上的其他人安然无恙,那这种处理本身就是对法治的嘲弄。拙劣的骗术,不该有巨额的"免死金牌"最近曝光的这些案例,骗术之拙劣令人震惊,涉案金额之巨大同样令人震惊。这本该成为一个强烈的信号:学术不端早已不是"学风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诈骗犯罪。但令人遗憾的是,拙劣的骗术和巨额的非法所得之间,至今仍然只隔着"撤职"这道轻飘飘的门槛。"领军者失守一寸,跟随者便可能溃退一丈"。当学术圈的最顶层都可以用如此拙劣的手段骗取如此巨额的资源,而代价仅仅是丢掉一个院长职位时,我们还能指望谁来坚守学术诚信的底线?法治的基本原则是: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条原则在学术圈同样适用,而且应该以更严厉的方式适用——因为他们骗取的不仅是金钱,还有整个社会的信任和下一代的希望。拙劣的骗术,不该有巨额的"免死金牌"。从"内部处理"到"刑事追诉",这道坎,学术治理必须迈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