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还是发生了!陕西西安,58岁的女子带着一儿一女租房住,她在主卧阳台摆了个供桌,每天上香。那天她点了三根无烟香后,出门买去东西。两个子女下班回来,在次卧床上休息,谁也没想到,那几根香悄悄引燃了周围的东西,火着起来,悲剧发生了,两个孩子均被烧死。
赵某平时信佛,在租住房子主卧阳台设了供桌,上面摆着六尊佛像、三个香炉。
每天烧香是她雷打不动的习惯。
出事那天傍晚,她像往常一样,在中间香炉里点了三根无烟香。
收拾了一下,就出门去买厨房用具了。
儿子曹某甲和女儿曹某乙先后下班回到家里,两人大概也觉得累了,就在次卧床上躺着休息。
赵某出去之后,那三根香一直在烧。
从傍晚到夜里九点多,4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香火慢慢引燃了供桌周围的东西。
阳台上本来堆着不少杂物,一旦有了明火,烧起来特别快。
晚上9点40分左右,火彻底起来了。
等邻居发现浓烟从家里冒出来,赶紧报警,消防车赶到,火已经烧透了主卧阳台,往次卧蔓延过去。
两个孩子当时正在次卧休息,当时睡着了,都没躲过死神的力量。
法医后来鉴定,曹某甲血液里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达到59.21%。
曹某乙是55.33%。这个数据是正常人不抽烟的情况下,这个数值一般不超过2%到3%。超过50%,人基本就失去自救能力了。
也就是说,火着起来的时候,两个孩子很可能已经吸入过量一氧化碳昏迷了,连跑的机会都没有。
最后鉴定,结果是两人均系被烧死。
赵某买完东西回到家,看到的应该是烧焦的门窗、熏黑的墙壁,和再也叫不醒的儿女。
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在南侧卧室阳台,起火点在阳台西南角,原因是烧香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
2023年8月24日,赵某经传唤到案,如实讲了整个过程。
赵某被当地检察院指控犯失火罪。
赵某除了后悔和悲痛,没多说什么,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意见,庭审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她的辩护人认为,这事儿属于情节较轻,赵某有自首情节,也认罪悔罪了,还跟楼上房屋受损的业主达成了和解,赔了一部分钱。
最关键的是,辩护人说,赵某已经承受了失去两个孩子的痛苦,再判她刑没什么必要了,建议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这个辩护意见听着好像有点道理,一个母亲同时失去一儿一女,这痛苦确实比坐牢还难受。
但法院不这么认,一审法院明确,赵某在家中烧香引燃周围可燃物。
导致两个孩子死亡,家里财物全烧没了,楼上邻居家也受了损失,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不符合法律上情节较轻的情形。
对辩护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法院不予采纳。
不过法院也认可了赵某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赔偿受害人这些情节。
结合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决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这个案子最让人难受的地方,是母亲的无心之举,要了自己孩子的命。
赵某烧香不是为了害人,是信佛,是求平安。
但恰恰是这份“虔诚”,害死了自己的一双儿女。
这里面有一种让人说不出话的荒诞感:你越想保护什么,有时候越容易毁掉什么。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琢磨。赵某点的是无烟香。
很多人觉得无烟香安全,没烟就没火。
这是误解。无烟只是燃烧充分、颗粒物少,不代表温度低。
香头温度照样能到几百度,引燃纸张、布料一点问题没有。
赵某大概也是这么想的,觉得无烟香没事,点完就放心出门了。
这一走就是4个小时,4个小时里,香慢慢烧,热量慢慢积累,火一点点起来。
等两个孩子下班回家,根本不知道阳台上有个定时炸弹在倒计时。
还有个问题,两个孩子为什么没发现家中着火?
赵某5点多点的香,7点40才出门,中间在家待了将近2个小时。
两个孩子六七点钟下班回来,赵某那时候还在家。
也就是说,她完全有机会告诉他们阳台上有香在烧,或者自己出门前把香灭了。
但她没有,可能她觉得这么多年都这么烧,从来没出过事。
人就是这样,一次两次没事,就觉得永远没事,直到出事那天。
这场火烧掉的不只是两个孩子,还有一个母亲往后余生所有的安心。
《刑法》第115条第2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赵某因烧香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两个孩子死亡。
以及楼上邻居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属于过失引起火灾,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根据上述条款,考虑到赵某虽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但因其造成后果严重,不属于情节较轻情形。
缓刑意味着她不用去坐牢,但她能逃得过自己的良心吗?
每天回到家,看到那个阳台,看到那间次卧,她怎么住下去?
有句话说,最重的惩罚不是法律给的,是生活本身给的。
赵某这辈子剩下的日子,大概都活在那个晚上,这要比吃3年牢饭严重的多。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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