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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女子7岁的儿子出现咳嗽症状,就前往社区医院让医生配儿童止咳药,医生给配

辽宁大连,女子7岁的儿子出现咳嗽症状,就前往社区医院让医生配儿童止咳药,医生给配了“强力枇杷露”的药品,女子回家就按照医嘱给孩子服药,一瓶药喝完才发现包装盒上有“运动员慎用”字样,女子突然心生疑虑,发现上面明确写着: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再看了成分表,其中含有“罂粟壳,女人感到害怕,因为长期或者不当使用可能影响儿童神经系统和肾脏,女子带孩子去大连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住院检查,共花费4000多元,刚开始社区医院表示愿意支付全部费用,当女子把全部发票拿去时,社区医院却态度转变,只愿意赔付2000元,他们认为很多检查是和服药没有直接关系,女子当然不愿意,目前医调委介入处理。

这位妈妈最近遇到的事,换哪个家长看了都得冒一身冷汗。

前阵子7岁的儿子有点咳嗽,她想着不是啥大毛病,就就近去了家附近的社区医院,想着医生给开点儿童止咳药就行,省得跑大医院排队折腾。

医生看完也没说啥,很快就开了瓶强力枇杷露,告诉她按剂量给孩子喝就行。

她当时也没多想,拿了药就回家,每天老老实实按着医嘱的量给孩子喂,眼看着一瓶都快喝完了,孩子咳嗽确实好了不少,她本来还觉得这药挺管用。

直到那天她打算把空药瓶扔了,顺手扫了一眼包装盒,一眼就看到上面印着“运动员慎用”的字样,她当时心里就咯噔一下,再往下翻说明,赫然写着“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再看成分表,罂粟壳几个字明明白白印在上面。

她当时脑子就懵了,之前只知道罂粟壳是违禁成分,没寻思给孩子开的止咳药里居然有这个,要是长期吃或者吃的不对,搞不好影响孩子神经系统和肾脏,那可是一辈子的事。

她当天就带着孩子去了大连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全身上下做了一遍检查,就怕有啥隐藏的损伤,前前后后住院加检查一共花了四千多,好在最后结果出来孩子没啥大碍,她悬着的心才稍微放下来一点。

最开始她去找社区医院要说法的时候,对方态度还挺好,说所有费用他们全承担,让她先保留好发票。

等她拿着所有发票找过去的时候,医院突然就变了脸,说最多只赔两千,理由是很多检查项目跟吃药根本没关系,属于她过度检查,不愿意承担多余的费用。

这换谁能愿意啊,孩子吃了明确禁用的药,家长着急做全套检查不是人之常情吗?

真要是等有了症状再检查,那时候什么都晚了,再说起来配合检查,儿子抽了10多管血,这又怎么说。

现在医调委已经介入处理了,这事就是医院的全责,开药的时候不看患者年龄,把明确标了儿童禁用的药开给7岁孩子,出了问题又想推诿责任,哪个家长都不能接受这种处理方式。

现在大家都盯着这事,就是想看看最后能不能给个公平的结果,毕竟社区医院接诊的大多是周边居民,连最基本的用药安全都保证不了,以后谁还敢放心去看病。

这事最让人心里发紧的,其实不是药本身有多吓人,是社区医院本该守住的安全底线,轻飘飘就破了。

大家愿意去社区医院看病,图的就是方便、放心,要是连开个儿童止咳药都能把禁用的药开出来,那大家以后哪还敢信任家门口的医院?

家长后来给孩子做全套检查,真不是小题大做,换哪个当爹当妈的遇到这种事,不得先把心悬到嗓子眼?

孩子身体娇弱,万一真因为药物留下点后遗症,那是多少钱都补不回来的。

医院说人家是过度检查,说白了就是不想担责任——你开药的时候没尽到义务,反倒怪家长太紧张,这道理怎么都说不通。

说到底还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规范没落实到位,开药方的时候多问一句孩子年龄、多看一眼药品禁忌,这么简单的事都做不到,那出问题是早晚的事。

平时总说基层医疗要提升服务,最该先提的就是这种关乎人命的基础安全,连安全都保证不了,其他说得再好都是虚的。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医务人员未核查药品禁忌,将儿童禁用药物开具给未成年人,存在明确诊疗过错,家长为排查潜在损害进行的合理检查,属于因过错产生的必要损失,医疗机构应当全额承担相关费用,以“过度检查”为由拒绝赔付没有法律依据。

评论列表

友友
友友 1
2026-05-21 19:46
一分都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