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有应得!重庆,男子酒后3次纠缠两个11岁女孩,要求两女孩陪他去喝酒唱歌。女孩姐姐赶到后,男子又伸手触碰女孩身体,路人劝都不听。女童父亲赶到现场,气的打了他一耳光,双方扭打在一起,男子被推倒在地,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男子不服,告上法庭索赔36万,法院判决,令人深思。
2023年6月23日晚上12点左右,刘某甲11岁的女儿和11岁的侄女邓某,在小区旁路口等着姐姐回家。
这时候,张某酒后出来溜达,发现了两个女孩,追着对两个女孩说些不三不四的坏话。
要拉着俩女孩陪他去喝酒、唱歌。
两女孩说了是未成年人,不能喝酒。
张某又用钱诱惑俩孩子,说他可以出钱。
两个女孩害怕了,躲进街边一家超市里,张某才离开。
两个女孩见到了她们的姐姐后,3人正要回家,没想到张某又盯上了三个女孩。
她再次凑上前,还故意伸手去触碰了女孩身体,姐姐当场就跟张某吵起来了。
张某威胁要喊人来打孩子们。
有个路过的行人看不下去了,问三个女孩需不需要帮忙护送她们回家。
张某文一看有人要插手,马上溜进了小区。
姐姐赶紧给父亲打电话,让他下楼来她们三个。
张某一看旁边没人,再次冲女孩过来,两个女孩吓得躲来躲去,姐姐伸手想拦住张某。
就在这个时候,父亲刘某甲从楼上冲下来了。
正好看到男子在纠缠自己女儿和侄女,上去就给了张某一耳光。
张某文挨了打不服,跟刘某甲扭打在一起。
刘某甲推可他一下,张某倒在地上,刘某甲报了警。
不料,张某倒地后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但伤残并不是刘某甲一个人造成的,张某身上本来就有旧伤。
张某借机会倒打一耙,把刘某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6万。
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文受伤导致的合理损失实际是13万多。
那么,这笔钱该不该由刘某甲出?
法庭上,刘某甲辩称,当时是情急之下出手制止,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提出连个问题,第一,刘某甲的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
第二,如果是正当防卫,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从防卫起因来说,张某酒后三次纠缠两个11岁的小女孩。
这已经是对两个幼女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
刘某甲正好碰上,张某在第三次骚扰三个女孩子。
从防卫意图来说,刘某甲扇一巴掌、推一下,就是为了阻止张某的纠缠,保护女儿和侄女。
从防卫对象来说,刘某甲打的就是正在干坏事的那个人。
所以,毫无疑问,这就是正当防卫。
那么,刘某甲有没有防卫过当?
当时正值大半夜,地方又偏,张某作为一个成年男子,纠缠的是三个女孩。
她们拒绝过、也躲避过可全都没用。
张某的骚扰从动嘴到动手,还威胁打人,一步步在升级。
刘某甲作为父亲,看到女儿侄女被人欺负,先上前讲道理,这不现实。
情急之下打了张某一耳光也在情理之中,双方扭打对方被推倒。
张某倒地之后,刘某甲没再继续打,防卫已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张某摔伤跟他的旧伤有关系。
再说,他所侵害的,是两个未成年女童的人身安全。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酒后多次纠缠连个11岁女童,言语骚 扰还触碰女童身体。
这种行为,是对女童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
刘某甲作为女童父亲,为保护女儿和侄女免受张某的持续骚扰,出手制止。
符合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条件。
刘某甲针对的是实施不法侵害的张某本人,其扇耳光和推搡行为,是制止张某不法行为的手段。
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此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这也体现了,法律对正义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
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二审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张某大半夜多次纠缠三个女孩,当父亲的正看到,不揍他才怪。
九级伤残都是轻的,这种人就不该让他出来祸害人。
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正当防卫就该这么用,不能让好人受委屈,坏人高兴。
这次法院判决有个很关键的亮点:法院在判断防卫有没有过当的时候,没有站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去苛求防卫人。
不是说把对方打成九级伤残了,就一定是防卫过当。
而是看当时的实际情况,深夜、醉酒、成年男子、幼女、反复骚扰、手段不断升级。
所有这些因素加在一起,父亲出手,根本算不上过分。
说白了,法律不能要求一个父亲,在看到自己女儿受到坏人纠缠的时候,还能冷静地计算力度和角度。
这个判决的意义就在于,它告诉所有人:法律站在守法者这边,不是谁伤得重谁就有理。
你惹事在先,被打在后,哪怕你伤得再重,也别想从受害者身上讹到一分钱。
对此你怎么看?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