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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为人父!浙江嘉兴,一男子因躲避债务,狠心抛下妻女,一走了之。当时女儿才8岁,

不配为人父!浙江嘉兴,一男子因躲避债务,狠心抛下妻女,一走了之。当时女儿才8岁,孩子妈妈遭了很多白眼,一人含辛茹苦把女儿拉扯大,期间男子从未打听过半句关于孩子的事,更是一点消息都没有,13年后,他突然现身回家,原来是患了尿毒症了,想起女儿了,居然起诉女儿索要30万,还要求女儿每个月给他3000元,还想重新分配家里的拆迁款。

信息来源于5月17日的浪张新闻。

一点抚养义务不尽,一句关心没有,甚至连个消息都没有,自己有病了,需要女儿了,还反手把女儿告了,想要一大笔钱,还想要按月的赡养费,这样的爹真是不多见!

2012年,潘某欠下债务,无力偿还,就选择一走了之,既躲避了债务,同时也抛妻弃女,10多年来一直杳无音讯。

潘某走的时候,他的女儿才8岁,自那以后从来没有联系过妻女,13年来,他是一分钱都没有往回打过,也从来没有过问过妻子女儿到底生活的怎么样。

留下妻子女儿生活艰难不说,还遭受邻里的白眼。甚至债主们上门来讨债,还要他们娘俩来应对。

这些年的日子过的那真叫人觉得扎心,但是,潘某的妻子为了女儿一直咬牙坚持了下来,好在后来他们那个地方拆迁了,分得了一笔安置款,他们的日子才算好了起来。

所谓的好也只是比之前强了很多,不用东拼西凑地过日子,但是他们娘俩还是省吃俭用。

很快小潘毕业了,也步入了工作岗位,虽然挣得不多,但家里面的日子总算好些了。

虽然小潘一个月只挣四千多,但是她们母女俩依然很满足。

2025年下半年,潘某突然回来了,打破了他们生活原有的平静。

因为潘某回来不为别的,而是回家要钱来了。原来潘某得了尿毒症,需要靠透析维持生命,他走投无路,想到了自己的女儿已经成年了,自己可以管女儿要赡养费了。

不得不说这样的父亲真的是太自私了,女儿年少时不养女儿,自己有困难了知道找女儿了!

说他自私呢真的一点都不冤枉他,因为他不仅管女儿要钱,他把自己的女儿、前妻和父母全都起诉了,要求重新分配他们家的拆迁款,还要补偿他30万元。另外还要求女儿每个月给他支付3000元的赡养费。

面对父亲的起诉,小潘感觉很为难,因为他每个月也只是4000多一点,在杭州租房子之后,加上生活开销,本来也所剩无几 。

且不说自己和父亲的感情怎么样,就算是跟父亲感情非常好,以她现在的收入,也无力支撑父亲重病的开销。
潘某承认自己曾经为了躲避债务去了外地,可现在自己身患重病了,只能回家投奔亲人,他认为女儿既已成年,就有责任赡养父亲。

而小潘的姑姑和爷爷也多次来找到小潘,希望她能够给父亲拿钱。

最后判决结果驳回了潘某30万的拆迁款诉求,判决女儿每月给他支付500元的赡养费,不需要承担父亲的日常照料责任。

《民法典》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该法条是将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并列规定,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如果父母一方完全抛弃抚养义务,却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

本案中潘某在小潘8岁之后就没了消息,再也没有尽过任何抚养义务,但在小潘8岁之前,不管对她好与坏,还是尽了一定的义务的。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能因为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完全免除,但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而大幅度的减少。

本案中,最后判定小潘每个月给父亲支付500元的抚养费就是这个道理。

《民法典》第297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关键在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是谁?

本案中如果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潘某离家时,其共有份额并未丧失,但13年来,他未履行家庭义务,离婚时在财产财产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若房屋已在潘某离家期间被合法分割或处置,如妻子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潘某也无权再行主张。

以上无论他们是哪种情形,潘某都不能分得拆迁款。

大家对这件事怎么看?你觉得潘某的主张合理吗?小潘对父亲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