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女子给母亲充100元的话费,一个星期就用完了,她又给充,结果手机还显示欠费,她查看了母亲的话费,发现母亲每个月的话费达到了500多元,她大吃一惊,这才知道,工作人员以免费送手机为名,和她母亲签订了高额话费合同,而母亲并不知情。
据悉,2024年12月,有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吴女士的母亲,说可以免费送手机,他们上门拿走身份证之后,她母亲都不知道是什么情况,又签订了高额话费协议,她母亲糊里糊涂地就交了一年多的高额话费。
今年吴女士回到了老家工作,和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手机没有话费了,作为女儿,她当然要表示一下自己的孝心,马上就帮母亲充了100元。
结果才用了一个星期,母亲跟她说又欠费了,吴女士就觉得奇怪了,母亲到底欠了多少话费,怎么100块钱,一个星期就用完了,她觉得事有蹊跷。
于是就登录小程序,帮母亲看看话费情况,结果她看到,母亲每个月的花费竟然高达500多元,这太奇怪了。
而且套餐显示,母亲每个月有1000分钟的通话时间,有300G的流量,并且有无线音乐彩铃,移动云盘,云电脑等收费项目。
每个月500多元的话费,这实在太夸张了,那些套餐,有很多母亲是用不上的,就说那1000分钟的通话时间,母亲最多能用200分钟,那300G的流量,每个月也只用5G。
她这才知道,母亲签订了288元的套餐,这个套餐消费不能低于338元的协议,再加上别的收费项目,她母亲的话费每个月就达到了500多元。
母亲一听也吓了一大跳,难怪她这一年多来话费老是欠,老是欠,原来她每个月的话费要500多元。
她马上想起了2024年12月的那件事,那是她接到工作人员打来的一个电话,说她是优质用户可以免费送手机,然后工作人员就上门拿走她的身份证,说要登记一下,结果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签订了高额消费的协议。
她后悔万分,吴女士觉得这也很离谱,实际上她母亲每个月用的话费,只需150元左右,母亲每个月用80元的宽带业务,30元的话费,10元的副卡,35块的副卡话费,这些钱就足够了。
工作人员根本不管吴女士的母亲到底能用多少话费,就推销高额消费套餐,并且在客户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送手机的方式,和客户达成这样的协议,她觉得这就算欺骗。
在这个过程中,工作人员就只是强调赠送,根本没有说这个协议里面的相关内容,更没有说话费的问题。就连母亲都跟她说,这个公司的人真好,又送手机又送平板,对她的母亲是连哄带骗的。
他们违规操作,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下协议,在她母亲回忆的过程中,自己就没签过什么协议,只是收到信息,申请兑换物品,也就签了这所谓的电子合同。
发生这样的事情,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代理商的行为,和他们公司没有关系。
但不管怎么说吴女士都进行了投诉和举报。
对此工作人员说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把手机和平板电脑返还给他们,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1800元。
可是那部手机,她母亲早就送别人了,吴女士继续追究下去,后来工作人员给出方案,退还多支付的话费,手机补200元差价回收,解除协议,选择合理的套餐,吴女士同意了。
工作人员以免费送手机为名上门取走身份证,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高额消费协议,这是明显的欺诈行为,违背了用户的真实意思,这样的协议是可以撤销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这个过程中,工作人员只是强调送东西,并没有强调送手机的前提是签订高消费套餐,他们用送手机作为掩饰,让用户糊里糊涂签订协议,这就是欺诈。
这个协议是不公平的,因为吴女士的母亲并不需要那么多的业务,也不需要花那么多的话费,实际上她每个月只需要用150元的花费,现在每个月却要500多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如此不公平的协议,吴女士的母亲可以拒绝。
如此高的套餐消费,其实对于老人来说也是加重了老人的负担,这是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当然可以撤销协议。
那么你对这样的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长报道 20226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