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男子和女子,聊了两个多月,两人奔现,他们在停车场停车,随后他们在车上发生了该发生的一切,事后女子报警,说男子违背她的真实意愿,做了犯罪之事,事后男子母亲给了女子30万,女子签了谅解书,先后5次改口,说自己是自愿的,后来又说自己不是自愿的,但男子始终认为自己无罪。
11个月了,从2025年1月27日到12月25日,在取保候审的这段时间,王明备受煎熬,他真的是非常后悔认识刘丽,仅仅是一次见面,他们家就损失了30万,他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说起他和刘丽的相识,他真的希望一切都没有发生过,如果他没有认识刘丽,他一个硕士研究生,还能在公司好好工作,有光明的前途,就因为和刘丽认识,他感到自己掉入了深渊,难以爬上来,但他始终认为自己是无罪的。
他是在2024年10月份认识刘丽的,两人在网上相识,相谈甚欢,就加为好友,一直聊天。
刘丽是他老家的,有了这一层关系,他们聊天越发亲近,聊了两个多月之后,王明回老家过年,就迫不及待地想见见刘丽,这一次见面,毁了他。
两人是在2025年1月11日的晚上见面的,当时王明提前和刘丽约好,他接上刘丽,在停车场,他们刚把车停好,两人初次见面,就颇有好感,在车上,刘明就迫不及待了。
在刘明看来,两人互相有好感,在后排聊天,在那么狭小的空间,气氛已经到了,两人搂搂抱抱,亲亲你我,觉得这一切都很正常。
后来王明提出去开房,但是刘丽不同意,两人只好再次回到车后排,又在狭小的空间,血气方刚的王明,又迫不及待了,他又和刘丽进行了搂搂抱抱,亲亲你我的行为。
至于后面,也就发生了该发生的一切,只是不知道为什么,事情结束之后,刘丽就打电话报了警,说王明违背了她的真实意愿,做了犯罪的事情。
刘丽一报警,发生这种事情,好像也就由刘丽说了算,因为双方身上都有伤,根据刘丽的陈述,她就是被强迫的,一句强迫,加上他们身上的伤,民警认定,王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的事实。
发生这样的事,吓坏了王明的母亲,她好不容易把儿子培养成硕士研究生,有一份体面的工作,如果儿子因为这样的事情被刑事处罚,就会害了儿子的前途。
为了儿子的前途,她准备了30万,她找到了刘丽,给刘丽支付了30万,作为给刘丽的补偿,让刘丽放过她儿子。
王明的母亲又是赔礼道歉,又是给钱,终于刘丽出具了谅解书,后来的画风也变了,于是后面刘丽先后5次改口,说自己是自愿。
她谅解的原因是,和王明见面,感觉对方不错,想向情侣方面发展,如果定王明的罪,处罚太重,她不想王明受到那么大的处罚。
可是后来刘丽又说自己不是自愿的,发生这样的事情,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明有采用强迫的手段,所以他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事实,一审判决,王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4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明当然不服提起了上诉,发生这样的事情,他始终认为自己是无罪的。
发生这样的事情,确实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为前提,如果王明违背了刘丽的意愿,那么他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行为。
一般情况下,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角度来判断,不能以刘丽是否有激烈反抗作为唯一的标准。
如果事前,刘丽明确表示拒绝,事中,有反抗和语言拒绝,事后还报警,并且情绪崩溃,那么王明确实违背了刘丽的意愿,他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事实。
反之,事前,刘丽没有拒绝,事中,半推半就,就算事后报警,王明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那么你觉得王明是的行为是否有犯罪?来源:北斗融媒 2026年5月17日 文中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