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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名两岁零六个月的幼童,在幼儿园被老师坐致骨折。事发后,涉事老师只承担了部

郑州,一名两岁零六个月的幼童,在幼儿园被老师坐致骨折。事发后,涉事老师只承担了部分医药费,后续不再赔付。家长提出五万至十万元的赔偿诉求,校方认为家长漫天要价,拒绝协商,只让家长走司法程序。为了解决问题,家长多次到校沟通,校方却认定家长扰乱园区秩序、影响经营,明确表态绝不私下和解。

事情发生在2025年9月19日。

韩女士的外孙女年仅两岁零六个月,当天在幼儿园独自前去接水。

地面留有一摊水渍,任课老师可可途经此处时踩水打滑,突然摔倒,整个人直接砸在了旁边孩子的腿上。

意外发生后,孩子被检查出腿部骨折。因为孩子年纪太小,家人没有选择手术,采取保守治疗,给腿部固定支架静养恢复。

整个治疗过程,一共产生一万多元费用,由家长和涉事老师各自承担了一部分。

孩子受伤后,家长第一时间想查看园内监控,完整了解事发经过。

涉事老师劝阻家长:“你别看了,看了你受不了。”

家长依旧坚持要看完整视频。园方给出答复,监控无法私自调取,需要等待派出所介入,才可以查看。

自此,事发全过程视频,家长始终没能看到。

时间一直拖到2026年,距离事故发生过去数月,整件事没有任何处理结果。

家长结合孩子伤情、治疗开销和后续恢复影响,向园方提出五万至十万元的赔偿诉求。

园方认为家长要价过高,拒绝协商,告知家长可以直接走司法程序解决。

家长认为,孩子是在园内受伤,属于园区管理疏漏,校方理应主动出面承担责任、积极解决问题。

为了推进处理结果,家长多次上门幼儿园沟通。

园方表示,家长反复上门的行为,影响了幼儿园的正常秩序与日常运营,认定家长存在堵门、扰乱秩序的行为,不再进行私下协商。

后续调解员介入现场调解。

现场家长当面询问园方:事发至今,涉事老师做了什么相应处理?

园方回应,老师并非主观故意,属于意外事故,不会移交派出所处理,仅对老师做了安全警示教育,没有其他处罚。

关于家长提出的赔偿诉求,校方、涉事老师至今均未做出任何赔付。

校方在调解中表态:并非不愿意解决问题,只是家长提出的赔偿金额不合常理。

同时家长多次上门沟通,已经影响园区正常经营、造成损失,校方坚决不会私下和解。

如果家长需要讨要说法,校方全程配合,建议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家长表示,如今早已不只是钱的问题,这件事的处理方式,让人难以接受,必须讨一个公道。

这件事,在法律层面有着非常明确的界定,看完让人深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多人误以为,孩子磕碰是意外、园方不用全责。

但法律没有意外免责一说,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园区那一刻,监护安全义务全权移交幼儿园。

地面有水渍未清理、现场无防护、老师操作疏忽,全部属于园区管理失职。

整件事情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孩子受伤,是园方单方面管理疏漏造成的伤害,家长全程没有任何过错。

家长提出五万至十万元赔偿,包含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精神损失等所有合理开销,是合法合规的正常维权。

可园方直接扣上“漫天要价”的帽子,把合法维权曲解成无理取闹。

家长多次到校沟通协商,被校方定义为“扰乱园区秩序”,这也是大众最大的误区:合法协商维权,不等于扰乱秩序。

家长没有堵门、没有闹事、没有过激行为,只是正常讨要说法,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教育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未成年人损害,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得推诿、不得拒绝调解。

作为专业办学机构,幼儿园有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监控留存制度、事故处理流程。

按照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园内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必须第一时间留存监控、主动对接家长、协商善后、上报备案。

可该幼儿园不仅不主动处理事故,反而拖延拒绝调取监控、只承担少量医药费、不对涉事老师严肃处罚、拒绝一切私下和解。

老师重大失职致幼童重伤,仅做简单安全教育,完全不符合校园事故处理规范。

园方的一系列操作,本质就是利用普通家长不懂流程、耗不起时间精力,刻意逼迫弱势家长放弃维权。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校园安全规范再完备,也需要办学机构自觉遵守,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职、逃避、推诿,最后都会变成普通家庭的伤痛。

如果当时幼儿园能够正视自身过错、主动担责、积极协商,又怎么会走到彻底对峙、家长维权无路的这一步?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素材来源于都市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