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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胡女士夫妻斥巨资六万多元定制原木工艺的柜体,安装后发现货不对板,原木柜

浙江杭州,胡女士夫妻斥巨资六万多元定制原木工艺的柜体,安装后发现货不对板,原木柜体变为三层复合板柜体,是材质没变工艺变了?还是店家偷工减料?

杭州萧山,胡女士夫妻在某小区,花费300多万买了一套130平方米的大平层。

因胡女士的先生是一名医生,职业习惯使然,且考虑到后半辈子一家三口都会居住在该房中,故要求定制的柜子一定要使用原木工艺,最大限度地避免甲醛的污染。

经多方询问对比,胡女士了解到杭州某公司有原木工艺,与其店员沟通后,确定家居柜体可以使用原木工艺。

胡女士的女儿在2025年的10月底与该店签订了《名匠木质合同》,合同上约定的总价款为73847元,付款方式为按照合同约定的阶段分期付款,但合同未写明采用哪种工艺定制柜体。

同日,该家居店向胡女士的女儿出具收据一张,收据中载明“新西兰松木原木”相关字样。

签订合同后,胡女士按照合同按期支付家具定制款。

2026年3月,定制的柜体运送至胡女士家,柜子安装完毕后,现场遗留了一些边角料,经查看,胡女士发现该板材是由三层板子叠加而成,该工艺并不是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原木工艺。

随后,胡女士在该店建立的群里提出疑问,但经理的解释为:出现该原因是为避免板材变形而采取的特殊工艺,且该工艺的成本比胡女士选择的原木工艺的成本更高。

胡女士认为,她是基于原木工艺才选择订立合同,但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对方却未经允许改变工艺,已经侵犯胡女士知情权,且擅自变更了合同的内容,已经构成合同违约。

对方的解释胡女士不予认可,并提出,如不能按照最初的约定提供原木工艺,她要求全额返还货款,她重新选择其他店定制柜子。

截止目前,对方并未明确态度,如果他们一直以消极态度应对该合同纠纷,胡女士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胡女士在订购柜子时,与店家约定使用原木工艺定制柜体。

虽然合同中未标明柜体的具体工艺,但对方出具的收据中载明“新西兰松木原木”相关字样,故该收据的内容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商家向胡女士交付原木工艺的柜体是合同的主要义务条款。

店家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有义务遵守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店家提供了与约定不符的板材工艺,视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有两种方案可以解决目前问题。

第一种方案,将不符合约定的柜子全部拆除,重新安装原木工艺的柜子。

第二种方案,将已安装的柜子按照市场价收取,多收取的费用退还给胡女士,并且赔偿胡女士的损失。

如上述两种方案店家均不选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即表明店家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胡女士夫妻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并要求店家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最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仅要关注店家口头上怎么说,同时应白纸黑字形成书面文件,在收到货之后还要第一时间进行验收,在货不对板的时候及时提出异议,不要错过验收期,避免为后期的维权增加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