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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朋友发来关于某个电影的新闻,问我看法,评论如下:某系统和某系统不知道是出于

有很多朋友发来关于某个电影的新闻,问我看法,评论如下:

某系统和某系统不知道是出于什么原因以及怎样的考量,让重刑犯出演电影,我个人并不理解。因为这种情况,在人类历史或我国历史上从未有过先例。

是否违法这个事情,很多法律博主和专业人士做了解读,我就不再赘述了。

单纯从党纪角度来做个科普吧,如果下面的情况存在,那么违反工作纪律是肯定的,例如: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第一百四十二条):如果在审批或拍摄过程中,有党员干部为剧组向具体办案单位“打招呼”或“说情”以获取便利,便可能构成此条款,最高可至开除党籍。

对干预插手行为不报告(第一百四十三条):面对来自上级或“关系”的违规“打招呼”要求,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若默许或纵容,也可能构成违纪,最高可至撤销党内职务。

不正确履行职责(第十章相关条款):泛指在监狱拍摄审批、监管等环节未能严格依规履职的行为。

如果该电影拍摄行为造成了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等严重影响,也可能上升至违反政治纪律的高度。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对于类似情况也有规定。“为剧组行方便”可能构成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而相关的违纪行为会严格依据性质和情节,定性并适用对应的党纪条款进行处分。

所以,基于国家法律会和党章党纪,已经可见事实,我的看法很简单:法律层面,建议参考法律博主和律师们的态度,本人无其他看法;纪律角度,建议是开展组织内部进行调查核实。

至于说剧组什么的……有想法,想拍电影,都是正常的,只是没有相关部门支持,剧组也不可能拍出来,更不可能上映或送出去评比。

所以,先自查自纠比较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这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评论区我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