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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嘉祥,男子的儿子,13岁,在学校和同学发生矛盾,同学先后两次用脚踹他,后来又

山东嘉祥,男子的儿子,13岁,在学校和同学发生矛盾,同学先后两次用脚踹他,后来又有4名学生,继续殴打他,随后3人被行政处罚,3人被认定了违法事实,包括男子的儿子,男子不服,到司法处调解,结果到了那里,男子反而被工作人员辱骂,殴打。

据悉,孙先生的儿子小孙,是因为和同学小吴,相互给对方的家长起外号,两人产生了矛盾,所以小孙就被小吴给殴打了。

事情发生在2025年11月19日,当时这两个孩子,因为矛盾,小吴就用脚踢踹小孙,不停地殴打小孙。

小孙不服气,小吴一看小孙不服气,就约他到男厕所去,一决高低。

结果小孙一到男厕所,情况更糟糕了,在厕所里面,有4名男生,他们看小吴要打小孙,那4名男生就对小孙和小吴进行踢踹。

也就是,小孙先是被小吴殴打了,后来又被4名男生殴打了,事情发生之后,当天晚上,班主任就联系孙先生,说小孙在学校和同学闹矛盾。

孙先生一听老师这么说,等小孙一回家,他就质问小孙,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小孙把自己被殴打的事情,一五一十地告诉孙先生,孙先生一听自己的儿子被人殴打了,气不打一处来。

这哪里是欺负那么简单,刚开始是被一个人殴打,后来被4个同学殴打,这已经很严重的事情了,于是他就报了警。

这6个孩子当中,有三个人年满14周岁,民警给他们出具了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有三个人,未满14周岁,民警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警认定了他们的违法事实。

也就是孙先生的儿子小孙,他的行为也构成了违法事实。

孙先生不服,觉得自己的儿子是被殴打的,他儿子自始至终没有殴打别人,都是被别人殴打,就算是约架,小孙也没有殴打任何人,反而被另外4名男生殴打,所以孙先生认为自己的儿子,他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事实。

儿子在学校被殴打就已经很委屈了,现在他都没有殴打别人,又被认定为是违法事实,孙先生知道,这肯定会对小孙造成一定的影响。

于是他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小孙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这整件事情的过程,由于小孙确实没有殴打任何人,所以要认定他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证据是不足的,后来民警出具了《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了这封决定书,就证明小孙没有殴打任何人,孙先生就可以要求校方给一个说法了。

学校表示,他们不启动校园欺凌认定,他们会通知那几个孩子的家长,对小孙进行赔礼道歉。

大家一起到了司法处调解,结果到了这里,事情还没有解决,孙先生反而被工作人员殴打了一顿。

当时工作人员孙某,一看到孙先生就说,他喝酒了,不参与调解,既然这个工作人员不参与调解,孙先生就没有理他,结果这个孙某就开始骂孙先生。

孙先生感到莫名其妙,他是来调解儿子的事情的,无缘无故被工作人员骂,他就质问孙某,结果孙某一拳挥过来,把孙先生打倒在地。

孙先生无缘无故被司法处的工作人员殴打,他又报了警,由于这个孙某殴打孙先生,辱骂孙先生的事实存在,民警对孙某给予行政处罚,一共处罚了他1500元。

民警只是对他进行处罚而已,孙先生不服了,孙先生认为孙某是参调的工作人员,他不但辱骂人,还殴打人,这有损单位的形象,孙先生要赔偿。

对此,孙某就说了,他已经退休了,喝点酒不要紧,司法处的人也表示孙某是返聘人员,现在也被解聘了,

先是儿子被同学打,后是父亲被工作人员殴打,父子俩白白被别人殴打,遇到这种事情,也真是令人懊恼。

关于小孙被殴打一事,小孙可以追究学校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学校实施不启动校园欺凌认定,这做法不妥。

关于孙先生被工作人员殴打一事,孙先生可以追究孙某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不管是这个工作人员喝了酒,还是什么原因?他殴打孙先生,辱骂孙先生,这就已经违法了。

现在他仅仅只是被罚款而已,所以孙先生不服。

即使孙某是返聘人员,针对孙某殴打辱骂孙先生一事,他也要赔礼道歉,并且赔偿。

那么你对父子俩遇到的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纵览新闻 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