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斯娱乐资讯网

天津,小男孩在火锅店奔跑,店家让家长看管好,可家长说没事,让他玩。谁知道,接着,

天津,小男孩在火锅店奔跑,店家让家长看管好,可家长说没事,让他玩。谁知道,接着,小男孩就跑来撞到了员工,对方手里正端着红油锅,顷刻间,锅里的汤瞬间泼洒出来,把小男孩烫伤。事后,家长认为是店家员工的问题,而店家觉得他们已经做到提醒,是家长不听劝,才造成小男孩烫伤,结果双方各执一词,都希望网友来评评理。

这件事发生在5月14日,女子带着小男孩,还有家人一起去海底捞,想要吃一顿美餐。

去的时候人不多,所以小男孩就在店内来回的跑,他们也觉得不会有危险,就任由他在那里玩。

毕竟餐厅里还冷冷清清的,除了他们那一桌,到处都是空桌子,没有那种高温的锅,所以根本不存在有安全隐患。

可是工作人员还是不断的提醒女子,要求她把孩子看管好,说这毕竟是火锅店,到处都是桌椅板凳,还有酒水瓶子,到时候磕磕碰碰可不好。

女子认为自己的孩子养得多大气,磕磕碰碰算什么呀,他们最在意的就是那些高汤,现在不是人少吗?不存在这个危险,就任由孩子跑。

员工提醒多次后也没办法,家长没有约束孩子,他们也只能多多上心,尽量把危险遏制在萌芽状态。

这次他们也该吃饭了,晚上他们也吃一点火锅,所以一个员工就要端着红油锅,朝着他们的餐桌走去。

这个红油锅是比较烫的,他端过去的时候还是看了一下,四周没有什么人,于是就正常的朝着餐桌走去。

可这时,小男孩也没看这里是否有人,反正跑高兴了,直接就冲向了端着锅的员工。

两人一相撞,锅里的汤汁溅出来,把小男孩的面部,颈部,胸部,腿的上肢都烫伤了,面积达到了8%。

大家赶紧把小男孩送去就医,事后小男孩的家长非常不满意,找到店家说事,认为就是他们的责任。

但是店家也委屈说我们已经做到了安全提醒,并且四周都贴的有温馨提示,是你不听我们劝,不看管孩子。

可是家长也有话说,你要是人多,我们任由孩子跑,是我们的错,可你餐厅里就没几个人,他跑跑又怎么了?

再加上端汤的是你员工,你是不是该谨慎?你既然知道餐厅里有客人,还有带着孩子的,是不是在端汤的时候就更应该谨慎小心?

作为我们家长,难道我们还要一边吃饭,一边看着你们的汤从哪边过来吗?

随后就询问当时的其他人,大家都说不好店家有没有责任。

大家也不好评判,要说有责任呢,店家事前已经提醒过;要说没责任呢,孩子毕竟是在店里出的事,店家好像又有点责任。

所以大家都想看看,在法律上这件事该怎么认定。

分析这件事,首先要明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身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

按照《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到监护职责的,才可依法减轻责任。

放到这起事件里,火锅店本就有高温汤锅、各类餐具,本身就不是适合孩子随意奔跑打闹的场所。

店家已经多次提醒家长看管好小孩,家长明明知晓风险,却以店内人少为由放松看管,任由孩子跑动。

从法律角度看,这就是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孩子突然冲撞端锅员工,是烫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监护人存在主要过错。

当然,也不能只以监护责任,就忽略商家应尽的义务。

《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需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经营者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具体到这件事,门店虽然做了口头提醒,店内也有相关安全提示,完成了基础的风险告知,但端送滚烫红油锅,本身属于高风险服务操作。

门店理应提前预判,就餐场景中难免有未成年顾客,孩子突然跑动、意外冲撞都是可预见的风险。

即便员工端锅前查看了周边环境,针对这类高危操作,也应制定更严谨的操作规范,提醒工作人员时刻留意周边情况,做好减速、避让等防护。

由此来看,店家仅做到提醒,在高风险服务的安全防范上仍有不足,并未完全尽到法律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合整件事的经过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这起意外并非单方全责,而是双方不同程度的疏忽共同导致的。

家长未尽监护责任,放任孩子危险跑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需承担主要责任;商家虽履行了提醒义务,但在高风险服务的安全管控上存在疏漏,需承担相应次要责任。

其实说到底,责任如何划分暂且不论,最受罪的终究是孩子。安全容不得半点侥幸,一旦各方把安全抛在脑后,到最后受伤受苦的,永远都是未成年的孩子。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搜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