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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惋惜!云南临沧,20岁男子在当地出差,当晚加班到10点,凌晨3点,又点了炸鸡

令人惋惜!云南临沧,20岁男子在当地出差,当晚加班到10点,凌晨3点,又点了炸鸡外卖和朋友一起吃,早上6点被酒店人员发现倒在房间门口,经抢救无效离世。家属认为,男子是过劳死,酒店在男子出事时没有及时送医,将公司和酒店双双告上法庭,索赔70万,法院这样判。

20岁的杨某,在公司从事舞台搭建和灯光音响维护的工作。

那次是被公司派往云南临沧,参与项目工作。

原本只是一次再普通不过的外派任务。

谁也没想到,这次出差却成了他的不归路。

去年4月,杨某和同事一起,被公司派到外地工作。

对年轻人来说,收工后犒劳一下自己也是常有的事。

事发当天,杨某和同事们忙活到了晚上10点左右,才回到酒店休息。

对于一个20出头的小伙子来说,收工后的深夜,可能才是自由的开始。

凌晨3点,杨某兴致勃勃地点了炸鸡外卖,还喊上朋友们一起大快朵颐。

谁能想到,这顿满足口腹之欲的宵夜,竟成了他最后的晚餐。

当时,他看起来和平时没什么两样,丝毫没有感觉到死神正在逼近。

吃完东西后,大家各自散去休息,谁也不知道,之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直到清晨6点多,酒店工作人员,发现了倒卧在房间门口的杨某,人已经没了意识。

工作人员马上拨打了急救电话,通知了他的同事。

虽然急救医生火速赶到,也进行了全力抢救,最终还是无奈地宣布了杨某现场死亡。

医生的诊断结论是:“猝死”。

报案后,警方现场勘查及尸表检验,结合调查,认为杨某的死亡,可能是他自身疾病导致。

杨某才20岁,他人生刚刚开始,人突然没了,父母的天塌了!

这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天塌地陷的打击。

杨某的家属悲痛欲绝,根本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在他们朴素的认知里,孩子是被公司派到外地出差,又是在加班之后,当夜死亡。

家属们坚信,杨某是因为长期熬夜加班、工作强度太大,才把身体累垮的。

因此公司脱不了干系,应对杨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随后,家属还把矛头对准了事发酒店。

他们认为,酒店管理存在巨大漏洞,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杨某在发病时,没能第一时间将其送医抢救,白白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酒店也必须为此买单。

于是,家属一纸诉状,杨某生前所在的公司和酒店,双双告上法庭。

家属认为,两被告应对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至少应该承担70%的责任,赔偿709580.55元。

然而,现实却给了家属一记响亮的耳光。

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发现,事情的真相,远比想象中要冷酷。

法官调取证据后发现,杨某当晚虽然收工晚,但当天的数量并不大。

家属所认为的经常熬夜加班,根本站不住脚。

因此,公司在工作安排,和工作环境上,挑不出半点毛病,完全没有过错。

而且,凌晨三四点,杨某还能正常点外卖、和朋友吃东西聊天。

这说明,他当时的精神状态良好,没有任何异常迹象。

酒店员工,在早上六点多发现他倒地后,立刻上前查看、叫人,并且果断拨打了120和报警电话。

救助行为没有任何拖延怠慢,所以,酒店也不用担责。

家属要求酒店,24小时盯着监控看,显然不近人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应该有基本的判断。

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是他的工作,直接导致了死亡。

更关键的是,在这之前,家属曾试图申请工伤认定,结果,人社局直接给出了“不予认定”的决定书。

家属不服,去打行政官司,结果也被法院驳回了。

家属气不过,接着又提起了民事诉讼。

可这一连串的法律程序,都指向了一个事实,杨某的死亡,纯属自身身体原因引发的意外。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后,出于人道主义考量,酌情判公司补偿了6万块钱。

但这点钱,跟家属索赔的70万相比,简直是杯水车薪。

其实,这起案件撕开了一个残酷的真相。

在法律面前,只要公司没有明确违法用工,即便你是在出差期间倒下,也很难把锅甩给老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这条法律说明,只有在工作相关的时间、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死亡,才算工伤,公司才要负责。

本案中,杨某虽然是出差,但死亡是自身疾病导致,且没有证据证明,和工作直接相关,所以不算工伤,公司不用担责。

酒店发现后及时救助,也没过错。

这说明,不是在工作期间出事都算工伤,得看是否和工作有直接关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补偿杨某家属6万元。

扣除已经支付的37696元,还应支付22304元,驳回杨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提醒所有打工人,在这个世界上,除了你自己,没人会为你的健康真正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